东盟经开区政[2021]28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场综合改革房屋搬迁(规划区外)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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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东盟经开区政[2021]28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场综合改革房屋搬迁(规划区外)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东盟经开区政[2021]28号
东盟经开区政[2021]28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场综合改革房屋搬迁(规划区外)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0-11 15:40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场综合改革
房屋搬迁(规划区外)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现将《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场综合改革房屋搬迁(规划区外)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农场综合改革房屋搬迁(规划区外)补偿安置方案
为配合完成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场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农场国有土地整合开发利用,对开发区规划区外的尚未搬迁的房屋实施统一搬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发展意见的精神,参照南宁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涉及范围:开发区辖区规划区外尚未搬迁的各国有农场所辖的生产队、归难侨集中安置点、农场场部职工居住区上的房屋。开发区管委会有意向要整体搬迁且所属生产队、安置点、职工居住区的房屋户主搬迁率达98%以上(含98%)。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办公室。
(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搬迁房屋权利人协商选定,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搬迁实施单位组织被搬迁房屋权利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搬迁房屋权利人或者房屋搬迁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搬迁房屋权利人或者房屋搬迁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四)被搬迁房屋权利人或者房屋搬迁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地点:宏湖·壹号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等具体以实际公布为准。
1.合法住房面积以产权户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2005年7月31日之前自建房由所在农场按现状调查确认合法住房面积并盖章。
(2)2005年8月1日后的自建房先由所在农场按现状调查确认合法住房面积并盖章,如有异议的由开发区组织建设、自然资源、执法队、各农业单位等部门进行综合认定。
上述合法住房的认定,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产权置换。
原则上以被搬迁房屋权利人现住房屋合法住房面积按1:1.3的比例进行无偿调换。
被搬迁房屋权利人现住房合法住房面积不足60㎡的,按60㎡补足,补足面积部分的费用由房屋搬迁人承担。
被搬迁房屋权利人选购的安置住房面积超出原合法住房面积30㎡(含30㎡)以内按安置房源建筑成本价2850元/㎡购买,超出30㎡的按同一批次蕞新发布的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购买。产权调换安置后剩余的合法住房面积部分按重置价(重置价格:砖木800元/平方米,砖混1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非住房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由评估公司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补偿。
被搬迁房屋权利人在抽到安置房次日起30天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给予奖励20000.00元;被搬迁房屋权利人在抽到安置房次日起31天至60天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给予奖励15000.00元;被搬迁房屋权利人在抽到安置房次日起61至90天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给予奖励10000.00元;逾期不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给予该项奖励。
宽带、电线元/产权户;有线元/产权户;太阳能热水***迁移费用1500元/台;电(燃气)热水***、吊扇、壁挂电视、净水***、抽油烟机等拆装迁移费:300元/台;空调迁移:450元/台;水、******安装费:500元/产权户。
六、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办理由产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契税和产权登记手续费。
七、被搬迁房屋权利人在搬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需一并搬迁。房屋搬迁涉及非自有住房产权户的,房屋搬迁权利人为开发区常住户口且属于开发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或开发区企业改制管理部门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按现行住房改革政策进行房改,被搬迁房屋权利人按开发区当年政策及规定补缴纳购房资金,再按本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被搬迁房屋权利人签订协议后,由搬迁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搬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执行过程中相关规定与开发区之前执行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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