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厂房合同程序违法被判无效
2005年7月31日,焦圻联合总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召开商讨会,与9名骨干讨论出租下属企业房屋的问题。商讨会后,焦圻联合总厂即与被告赵某签订鞭炮分厂租赁合同,将企业厂房出租给被告赵某30年,租金12万元。现焦圻联合总厂204名职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出租的厂房后进行资产整体拍卖。
法庭经审理认为,焦圻联合总厂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安乡县焦圻联合总厂职工代表大会是安乡县焦圻联合总厂的权力机构,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该案中安乡县焦圻联合总厂对其所辖鞭炮分厂进行出租,无疑是安乡县焦圻联合总厂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焦圻联合总厂虽在出租前召开了9名骨干参加的内部会议,但不是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204名职工并不知晓。焦圻联合总厂与被告赵某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出租程序严重违法。企业资产流失严重,蕞终损害了焦圻联合总厂广大职工的利益。法院遂判决焦圻联合总厂与被告赵祥签订的鞭炮分厂租赁合同无效,被告赵祥返还租赁物,焦圻联合总厂返还所收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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