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鹏宇贮木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鹏宇贮木场
你单位送来的《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鹏宇贮木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已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将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鹏宇贮木场项目(项目代码-02-03-029665),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三联村南流坡一、二、三、四队“模卜岭”、西乡塘区金陵镇陆平村那平坡三队,西侧靠近 324 国道,西北侧靠近 214 省道,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项目总占地面积19.13hm2,均为永久用地,总建筑面积约面积62300.00m2,主要建设贮木场地和单板晒场、厂房、办公室、宿舍、食堂、配电工程、供水工程、三废治理、消防设施、卫生间、值班室等生产、生活辅助设施。项目土石方挖方总量44.89万m3,填方总量44.89万m3,无永久弃方。项目总投资4157.6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377.73万元。项目于2020年1月开工建设,预计2020年12月完工,总工期为12个月。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建。建设单位为广西鹏宇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所在地区属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冬短夏长,年平均温度21.6℃,蕞高气温40.4℃,蕞低气温-2.18℃,平均无霜期360天,多年平均降雨量约为1304.2mm,主要集中4~9月。项目区植被以林地为主,原林草覆盖率约为49.93%。项目区土壤类型主要为红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全国土壤侵蚀类型II 级区划的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三、该报告书编制依据基本充分,内容较齐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基本满足有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基本同意方案中对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界定原则和方法,初步确定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13hm2。
五、基本同意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及预测结果。经预测,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总量为1910.00t,新增水土流失量1800.19t。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治理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渣土防护率达95%,表土保护率达8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5%,林草覆盖率达22%。建设单位广西鹏宇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是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
七、基本同意方案各防治分区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主体工程区施工前先进行场地平整,场地平整前先剥离表土,表土单独存放于临时堆土场内;场地平整时沿项目区周边设置临时排水沟,在排水沟末端设置临时沉沙池,排水蕞终接入G324国道排水沟;主体建筑物施工和管道开挖时在项目区场地内采取铺设彩条布临时覆盖措施,防止降雨对地表的冲刷;施工后期在项目区内修建排水措施,排除项目区雨水,在绿化区进行绿化覆土,采用当地树种进行场地绿化。
临时堆土场用于堆放施工前剥离的表土,堆土前沿临时堆土场四周设置编织袋临时挡土墙,修筑临时排水沟疏导雨水,排水沟出口处设沉沙池,堆土后若遇强降雨采用彩条布临时覆盖。
施工前沿施工生产生活区周边布设临时排水沟,排水沟末端接沉沙池,在项目区裸露地表采取彩条布临时覆盖措施,防止降雨对地表的冲刷。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监测时段和监测频次。
九、基本同意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算的原则、依据、方法。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23.64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投资为296.05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127.5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01.4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94.58万元,临时措施投资61.47万元,独立费用投资39.05万元(含水土保持监测费13.25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5.00万元),基本预备费6.0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1.04万元。
十、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弃渣场。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竣工后,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四)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五)项目开工建设前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做好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对施工过程的水土流失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治理措施,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八)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各部门的意见落实建设和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印发
主办单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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