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掌上武鸣】
原标题:关于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掌上武鸣】
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直属及驻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线日
为加快我城区各类项目建设实施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
2020〕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城厢镇:和平社区、大同村、大梁村、濑琶村、五海村、灵源村、大皇后村、九联村、九里村。
城厢镇:共和村、六联村、香泉村、联兴村、文合村、合旗村、夏黄村、马香村、从广村、邓广村、平等村、串钱村、萃英村;
宁武镇:雄孟社区、长安村、东王村、华山村、英烈村、建丰村、梁新村、双卢村、培桂村、新甫村;
集体产业用地安置的条件、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0.3亩的,原则上按所征地总面积的6%预留集体产业用地指标;被征收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亩的,按所征地总面积的6%集中安排集体产业用地;完全失地的,按不超过所征地总面积的8%安排集体产业用地。
(1)种植水稻按1500~1800元/亩补偿。
根据蔬菜长势或种植管理情况分三级进行补偿:
①养殖有鱼类的山塘(坑塘)按2000~2500元/亩补偿;
4.果类、林木及其它作物(以下条款“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科学合理种植的果类、林木及其它作物,以清点确认的实际数量(规格)为准,按如下标准补偿:
(1)密植度50株/亩以下的龙眼、荔枝树、大青枣、芒果树:
①Φ3cm以下的,120元/株。
(2)密植度50株/亩以下的杨桃树、板栗树:
①Φ5cm以下的,10~30元/株。
(3)密植度110株/亩以下的柑果类、橙果类(皇帝桔、砂糖桔、黄金柑、蜜桔等):
①Φ3cm以下的,25~50元/株。
(4)密植度110株/亩以下的沃柑、茂谷柑、红心柚:
①Φ3cm以下的,25~50元/株。
(5)火龙果(含水泥柱、钢架、钢丝):
A.种植期1年以下:10000元/亩补偿。
②零星种植(110根/亩)以下,按清点的株数根据如下标准补偿:
A.株高50cm以下的,30~80元/8~15条枝条·根。
(6)李树、沙梨、柠檬、蕃石榴、桃树、枇杷、柚子树、石榴、黄皮树:
①Φ3cm以下的,5~15元/株。
(7)密植度35株/亩以下的木菠萝树:
①Φ5cm以下的,100元/株。
(8)密植度150株/亩以下的芭蕉、香蕉:
A.高为1米以下的(一穴只补一苗),每株5元。
(9)密植度110株/亩以下的木瓜:
(10)密植度40株/亩以下的澳洲坚果树:
(11)密植度55株/亩以下的台湾莲雾、树葡萄(嘉宝果)、杨梅、释迦果:
②零星种植的,按照如下标准补偿:
A.种植期1年以下,15元/株。
(14)种植百香果按5000元/亩补偿(含棚架)。
(15)杉树、松树、柏树、桂皮树:
①Φ3cm以下的,10~20元/株。
(17)零星苦楝树、桐油树、相思树和其他杂木树:
(20)甜笋竹:7500元/亩。
A.种植1年以下的按6600元/亩补偿。
A.大叶片长80cm以上6~8元/株。
①种植头部年,每亩补偿2000元。
①Φ3cm以下的,5-10元/株。
(25)牛大力(800~1000株/亩):
A.种植头部年,每亩补偿6000元。
A.种植头部年,每亩补偿9000元。
(26)密植度75株/亩以下的柚木:
(27)密植度110株/亩以下且种植30年以内的沉香树、黄花梨:
(28)香茅草按7500元/亩补偿。
(30)种植搭架所需的方钢、角钢按4-6元/公斤补偿。
(31)以上苗圃、苗木、花卉应组织移栽,付给移栽费(含人工费、肥料费等费用);经有关技术鉴定确实无法移栽的,按投产园地、林地标准补偿。
(32)对本文件未涉及到的种类(项目)按个案处理。
1.农业生产配套的看守房、鸡舍、猪栏(含较规范的猪栏)拆迁补偿标准
主体骨架为镀锌圆管的大棚补偿为:
(1)主体骨架Φ20mm镀锌圆管的:40元/㎡。
8.铁围栏(铁丝网):15元/㎡。
(1)高度1.5m的,15元/根。
15.化粪池、地面上的水池(以容积计补):
16.主要通过人工或机械作业挖成的水塘、水池或粪池:
(1)开挖土方形成的土坑5元/m³。
(1)不得移动的:2000元/个。
23.地磅(包含产品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1)横断面1㎡以上,100元/m。
①圆坟:3000元/座,按规定时间搬迁的奖励200元/座。
(1)对被拆迁住宅房屋按城区建房重置成本价进行补偿;对被拆迁的农村宅基地原则上用被拆迁户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安置。
(1)拆迁人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7。
(1)本方案所称住宅房屋为集体土地上已建成,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用于居住生活的私有住宅房屋(不含附属设施)。
⑤发布项目用地征地告知书后新建、加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被拆迁人及时自行拆除或主动协助拆迁人实施拆除的,视房屋的不同结构,可按30元/㎡(简易)、40元/㎡(砖木)、50元/㎡(砖混)、60元/㎡(框架)的标准,给予助拆费。但有关行政机关已按规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及整治拆除违法建设房屋的,不适用本规定。
拆迁范围内合法住宅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配合搬迁的,以产权户(宗地)为单位,给予如下奖励:
5.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或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实施产权置换。申请购买或置换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可以等值置换或采取等面积补差价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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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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