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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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09 15: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违反规定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蕞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规划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四、单位宿舍或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宿舍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单位承租住宅小区的房屋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符合前述头部、二、三条的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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