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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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6]86号
【颁布时间】2006-08-10
【实施时间】2006-08-10
【法规编号】290728什么是编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委、发改委、开发区办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指导各工业园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制定 “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总平规划、控制性详规、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做到布局合理,定位准确;将各开发区建设纳入南宁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开发区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各开发区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时,市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各开发区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产业定位,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努力提升开发区的产业档次。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区办)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对我市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营运等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作用。市经委参与对各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一)根据《######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的决定》(南发[2005]31号)精神,补充完善《######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1]54号)、《######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体制改革实行特区封闭式管理的意见》(南发[2001]55号)文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加快我市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在新形势下创新体制和机制,促进开发区的二次创业,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集聚和带动作用。
(二)继续实行开发区企业建设项目财政贷款贴息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鼓励和杠杆作用,为企业营造优越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的发展,促进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增强开发区的发展后劲。
坚持大动作、高标准、高效率、高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开发区主导产业的导向作用和优势,积极引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高效益的项目,蕞大限度地拓展项目源。围绕延长开发区产业链、延伸产品链、扩展技术链,搞好投资项目库建设,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良性机制。按照开发区发展战略和重点,超前谋划、推出和建设一批具有骨干支撑作用的工业项目,提升产业层次和发展关联度,形成符合区域规划、带动作用明显的优势产业群。建立重点项目包保责任制,形成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制,加强对新建、续建和拟建项目的跟踪服务,重点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规划、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努力提高项目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面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机遇,作为对外开放、接轨东盟、面向世界的前沿,开发区要在城市的发展中发挥试验、示范和辐射的作用。各开发区要把对外开放作为开发区的核心战略,把招商引资作为开发区的核心任务,主动融入泛珠三角经济圈、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乃至国际经济大循环,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和国际经济的竞争与分工,敢于和善于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步伐,提高对内、对外开放的水平。各开发区要紧紧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契机,实施大招商战略,加速开发区经济总量的扩张。一是继续实施全员招商。二是把招商引资的重点放在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引进上。三是以现有入区的大企业、大项目为龙头,延伸招商引资链。四是加强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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