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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先进机械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admin8个月前 (09-23)南宁产业信息20

  南宁市加快先进机械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促进我市先进机械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将我市打造为区域性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中心,特制定本意见:

  大力实施“结构优化、技术升级、产业集群、专业配套”的整体战略,抓住当前产业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先进制造技术和智能化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促进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向技术自主化、制造集约化、设备成套化、产品品牌化、产业集聚化发展,努力攻克先进制造关键技术,积极研发中高端智能化装备,精心培育龙头骨干企业,集中优势做强做大特色铝精深加工产业,全力打造新能源汽车和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改造提升中重型机械装备、电工电器设备产业,培育发展智能装备制造产业,打造产业链纵向延展、横向协作的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力争到2020年,全市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产业产值达1200亿元以上,实现较“十二五”期末翻番;培育1家百亿级龙头领军企业,3家五十亿级骨干企业,20家十亿级的重点优势企业;基本形成特色产品优势突出、具有较强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能力、产品和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协作分工合理的装备制造业体系,成为西南地区重要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

  立足我市装备制造产业基础,结合行业发展趋势,重点选择特色铝精深加工、新能源汽车及轨道交通装备、智能机械及电气装备、中重型机械装备、装配式建筑工程装备等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特色优势和发展潜力的产业,作为我市先进装备制造发展重点。

  围绕特色铝精深加工、新能源汽车及轨道交通装备、智能机械及电气装备、中重型机械装备、装配式建筑工程装备等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方向,分析研究企业投资动向,制定招商引资行动方案,动态瞄准一批重点目标企业,突出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缺失环节,优先承接产业链的高端环节、龙头企业和核心项目,大力实施补链招商、强链招商和延链招商,吸引国内外装备制造业知名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

  培育一批引领现代装备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带动作用显著的龙头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业特色鲜明、技术含量较高、配套能力较强、市场前景较好的从事装备关键部件研制的“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的发展格局。鼓励有实力的外地或外资企业兼并重组我市企业,优化资源配置,集结规模优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聚焦制造关键环节,引导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的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试点及示范推广,应用智能装备对传统生产线或生产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抓好一批效果突出、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典型应用示范工程,带动全市制造业迈进智能制造领域。

  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合资合作、共建研发机构等方式,开展先进装备技术创新研发。推动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先进装备科研成果产业化;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创新机构;加强引智工作,积极吸引国内知名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产业化研发机构,搭建我市装备高端研究开发平台,对核心关键技术进行攻关,促进我市产业升级转型。

  重点打造南宁新兴产业园(邕宁八鲤工业园)、江南铝工业园(含沙井)、高新区和经开区四大先进装备制造产业载体。以南宁新兴产业园为依托,重点布局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中重型机械等项目;以江南铝工业园为依托,重点布局特色铝深加工、智能装备等项目;以高新区和经开区为依托,重点布局汽车关键零部件、智能电工电器等项目。

  健全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骨干企业、重大项目。完善风险补偿和政策服务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业务,为先进装备推广应用保驾护航。鼓励企业广开融资渠道,通过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

  1.充分发挥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基金参与,支持先进机械装备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各相关县(城区)、开发区设立配套资金。

  2.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或预计形成年销售收入4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可通过“我市建设厂房、业主租赁使用”、“业主自建厂房、我市补贴”、“设立基金募集建设”等市场运作方式支持项目投资建设。

  (1)业主自建厂房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

  对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亿元。

  (2)租用我市工业标准厂房且项目设备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对设备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亿元。

  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租赁厂房的补助标准可提高到与自建厂房相同。

  以上(1)-(2)项中的自建厂房投资支持、租赁厂房投资支持,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4.厂房租赁支持。对设备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租用工业标准厂房的,通过补助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厂房租金前三年全免、后二年减半收取。

  以上3-4项中的项目建设支持、厂房租赁支持,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5.项目迁入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6亿元及以上的从南宁市外迁入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搬迁费用补助500万元。年度完成固定资产5-10亿元的,当年一次性给予搬迁费用补助25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

  对投资数额大、子项目多、建设周期长的重大迁入项目,补助年限延长至五年,五年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2500万元。

  (1)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8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按年度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设备投资1.5亿元以上的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租用工业标准厂房的,通过补助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给予厂房租金前三年全免、后二年减半收取。

  以上(1)、(2)项,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1.对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企业,给予销售收入补助,提升企业竞争力。

  (1)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30亿元(含30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2%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

  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或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五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3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4%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或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五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3)预计项目达产后形成年度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6%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

  对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作用强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至五年,五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亿元。

  以上(1)-(3)项的补助年限从项目投产第二年计算。

  2.对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及关键部件生产项目,实现年销售收入5-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6%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0.8%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3.支持企业用电保障。对缴纳了高可靠供电费用的先进机械装备重点企业,按所缴交高可靠供电费用的10%给予蕞高150万元补助;对自建110千伏及以上专用变电站的企业,按建设投入的5%给予蕞高500万元补助。

  以上企业投资支持、发展大企业两类政策,原则上只适用于从市外引进的企业和项目。

  (1)企业建设技术中心、检测认证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且仪器设备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5%的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智能装备龙头骨干企业,在本市设立智能装备研发创新、软件设计、展示验证、检测鉴定等机构且机构设备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机构年度设备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上述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2.加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力度。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专项资金蕞高200万元支持。

  3.支持企业承接科研成果转化。对国家重点研发专项计划在我市企业首次实现产业化,且产品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5%给予承接成果转化的我市企业蕞高200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申办行业资质认证。对企业取得有利于促进我市机械装备产品进入高端领域、专业行业或特殊领域的IRIS(轨道交通质量管理体系)、AS9100(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DNV(挪威船级社)、ABS(美国船级社)、TS16949(汽车质量管理体系)、NADCAP(国家航空航天和国防合同方授信项目)等相关国内、国际专业性资质认证,单项认证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内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研发支持。在本市建立的智能装备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1.对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重点项目所需的主要设备及材料,可参照甲供或甲控的方式优先选择能满足项目设计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的我市企业产品。

  2.对在我市销售、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当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市财政给予汽车生产企业1:1的配套补助。中央财政补助和我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60%。补助期限暂定为2016-2017年,以后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1.每年开展智能制造重点示范推广和对接活动,对于列入南宁市智能制造示范试点的项目,给予项目设备及软件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示范项目补助总额蕞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智能装备应用补贴。按相关规范对本地应用企业采购或租赁智能装备的,给予应用补贴。对采购或租赁智能装备本体的企业,按不高于本体售价或租赁费的20%给予补贴,蕞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台,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采购或租赁智能装备成套设备的,按不高于成套设备售价或租赁费的10%给予补贴,成套设备累积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套,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仅可申请一项补贴。

  3.首台(套)产品奖励。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本市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蕞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台,单个企业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1.建立多层次的研发、制造和管理人才培养引进体系。鼓励并积极支持企业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要求的按市有关人才政策给予团队建设、资金补助、子女入学、住房优惠等支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级技校和其他社会力量,加快培养先进装备制造业适用的高级技术人才和技工。

  2.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或预计形成年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的先进机械装备项目,按《南宁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南办发[2014]114号)、《南宁市人才安家费补贴暂行规定》(南办发[2014]84号)文件规定,给予相关补助或奖励。

  (一)强化组织保障。进一步完善市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动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业发展。对特大重大项目,设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和对接联系窗口,形成市领导亲自协调+一个班子(领导小组)+一个窗口(职能部门)+专人现场跟踪的重大项目推动服务机制,快速推动特大重大项目建设。县、城区、开发区成立相应联系服务企业小组,负责具体事项的协调与落实。

  (二)强力招商引资。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实施市、县(区)、开发区招商资源共享,整合两级优势资源,瞄准行业龙头企业,持续坚持以商招商、以产业链招商,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全力引进重大先进机械装备项目,不断壮大产业规模。

  (三)强化规划引领。高起点、高标准制定我市“十三五”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编制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业产业布局和项目规划等,引领我市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和集聚发展。

  (四)保障资金投入。加大市本级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对先进机械装备制造产业的倾斜支持力度,保障资金到位,统筹安排资金使用,采取补助、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等。

  (五)强化企业服务。强化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服务,按照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间、定进度的“四定”工作要求,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狠抓项目落实。建立形成市主要领导每季度深入企业协调服务,分管领导不定期召开项目现场会、专题协调会,职能部门常年跟踪服务的三级跟踪服务体系。

  (一)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且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生产企业。

  (二)本意见前文所述的年度投资、年度销售收入数额等需经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认定。

  (三)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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