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8〕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申请的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07〕266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公顷)
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鸡村二、八组0.7736公顷;鸡村九组 0.1464公顷。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0.920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05〕141号文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征地平均价格×人均耕地系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05〕141号、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补偿安置费(单位:万元)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与预留第三产业用地安置相结合。
六、从本项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今尚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发布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期间已进行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对拆迁当事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按拆迁补偿协议书执行,不再另行公告;尚未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或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人请于本公告规定的补偿登记期限内完成补偿登记或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逾期将以产权户为单位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8年4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逾期视作无意见。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申请的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07〕266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公顷)
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鸡村二、八组0.7736公顷;鸡村九组 0.1464公顷。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0.920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05〕141号文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征地平均价格×人均耕地系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府发〔2005〕141号、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补偿安置费(单位:万元)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与预留第三产业用地安置相结合。
六、从本项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今尚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发布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期间已进行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对拆迁当事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按拆迁补偿协议书执行,不再另行公告;尚未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或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人请于本公告规定的补偿登记期限内完成补偿登记或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逾期将以产权户为单位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8年4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逾期视作无意见。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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