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16号
安吉路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原水泵厂及周边零星地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5〕150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安吉路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原水泵厂及周边零星地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四组、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二组,合计征地面积0.8751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四组
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二组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四组
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二组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支付对象: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四组、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二组。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地点: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九、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蕞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送达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一、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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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路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原水泵厂及周边零星地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5〕150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安吉路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原水泵厂及周边零星地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四组、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二组,合计征地面积0.8751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四组
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二组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四组
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二组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支付对象: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四组、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二组。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地点: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九、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蕞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送达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一、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主办单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电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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