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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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10:30
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原江北东堤堤防用地项目)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征地28.9594公顷(国土资函〔2004〕3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
南宁柳沙半岛东北侧(详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街道办事处新兴村,征地面积合计约1.3466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南府规〔2018〕40号)等南宁市征拆文件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
七、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支付对象: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街道办事处新兴村。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南宁市悦宾路1号15楼1502办公室,联系电话)。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征地机构认定的蕞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青秀区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送达至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柳沙路(葫芦鼎大桥-柳园路)扩建工程项目征地公告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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