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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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3-11-23 10:05
子弹头储备地块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国土批函〔2014〕855号文批准征地面积12.923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南侧国有高峰林场(见附图)。
四、被征地村(组)及征地土地面积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9.5376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各项补偿及安置费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支付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地点: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街道厢竹大道63号)。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认定的蕞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送达南宁市兴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子弹头储备地块项目征地公告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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