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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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09 10:28
根据《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的规定,拟对沙井街道办事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蓝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五一西路:3、21(南宁市松柏仓)、36-1、38(沙井幼儿园、沙井小学)、39-2、42、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2-10、42-11、44、48、48-1、50、56、南宁市江南沙井街道人民武装部与一心医药之间房屋、56-6号(广西农村信用社);
沙井圩市场、南宁市城效沙井供销社(杨城百货)、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卫生院、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人民武装部等单位房屋及附属物。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蓝线图范围为准。
蓝线图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南宁市五一西路56、48、48-1号,沙井市场、沙井小学)。从预公告之日起,列入征收范围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了解情况。
二、由江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规划、国土、房产、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及时予以处理。
三、预公告发布之后,在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述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工作。
四、预公告发布之后,对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房屋及附属物江南区人民政府可按房屋征收政策规定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
联系单位: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联系单位: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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