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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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2〕51号)
发布时间:2022-08-22 18:21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龙泉路龙凤呈祥二号楼17层05室
贵州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市民的投诉,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南宁市经开区高岭路66号的南宁腾科宝迪医疗产业园厂房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事先未取得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于当晚22时后,使用地泵、混凝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相关整改。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6月21日提取,证明南宁腾科宝迪医疗产业园厂房工程项目夜间施工情况);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2年6月21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宁腾科宝迪医疗产业园厂房工程项目夜间施工现场勘察情况);
(三)现场照片2份(2022年6月21日拍摄,证明南宁腾科宝迪医疗产业园厂房工程项目使用地泵、混凝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夜间施工);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22日提取,证明南宁腾科宝迪医疗产业园厂房工程项目无证夜间施工的有关事实);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2年6月22日提取,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2022年6月22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资格);
(七)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年6月22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年6月22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
(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2年6月22日提取,证明你公司为南宁腾科宝迪医疗产业园厂房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
(十)12345政府服务热线日提取,证明市民投诉有关噪声污染问题);
(十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2〕197号)复印件1份(2022年6月22日提取,证明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责令你公司改正相关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头部款头部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2〕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头部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头部款头部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有关规定,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共性裁量基准:(1)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位于相应环境功能规划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4)是否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2。2.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拒不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扩大,裁量等级取值2;(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2;(5)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值0;(6)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取值0。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责令你公司今后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壹佰捌拾捌元整(¥7188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户名:南宁市财政局,账号:36,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青秀万达分理处)。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需持缴款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收据,并持上述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稽查科
主办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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