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租赁标准厂房补助政策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5号)
通过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的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及以上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如达不到前述产出强度,停止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但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蕞高补助1000万元。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增加部分在补助的第三年统一考核兑现。
(一)项目符合《南宁市鼓励发展工业产业目录》,对我市工业投资、工业产值以及财源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
(二)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补助采用企业先交后补的方式。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计算公式为:工业产值产出强度=工业产值(以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有效报数为准)÷厂房生产面积(包括涉及生产各环节的厂房面积)。行政办公、生活配套等用房以及转租部分厂房不在补助范围内。
(三)企业(项目)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的总租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如补助年度合同租赁时间不满一年的,则按租赁满月的月份计算当年补助金额。
(四)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上只扶持一个项目。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市本级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补助政策扶持。
(五)县(市、区)、开发区与企业(项目)签有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相关协议、或是县(市、区)、开发区已有租赁标准厂房相关配套政策的,企业(项目)获得市、县两级租赁标准厂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租金。
(一)实施单位为在南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规模以上(含申报当年入规)工业企业。
(二)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经营自用。企业经营活动正常,企业项目、财务等管理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所租赁的标准厂房为合法合规建设,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有相关材料证明。
(四)租赁甲乙双方不存在股权、股东等利益关联。
(五)申报年度企业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在隆安华侨管理区(隆安县宝塔医药产业园区)租赁标准厂房且符合产业政策工业企业,可根据《关于推进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震东集中安置区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措施》标准申请租赁标准厂房项目资金补助。
注:该事项为年度申报事项,具体申报时间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南宁市租赁标准厂房补助按照《南宁市工业标准厂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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