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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admin9个月前 (09-23)南宁产业信息40

  根据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和原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号),南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位于邕宁区,规划蓝线平方米土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具体以原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规划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征地拆迁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南宁市邕宁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给予补偿。

  二、本公告拟征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告发布之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

  四、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联系方式

  根据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和原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号),南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位于邕宁区,规划蓝线平方米土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具体以原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规划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征地拆迁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南宁市邕宁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给予补偿。

  二、本公告拟征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告发布之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

  四、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主办单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电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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