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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admin1年前 (2024-09-23)南宁产业信息61

  关于印发《南宁市 关于印发《南宁市 2010 年度国家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 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局) 《关 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 药政发〔2009〕78 号)和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 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9 年度国家基本药 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方案>通知》 (桂药招办〔2009〕49 号) 要求,经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全 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为确保 我市 2010 年 2 月 28 日前全部实施到位,现将《南宁市 2010 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宁市 2009 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名单 2、 《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目录》 以 上 附 表 请 登 录 南 宁 市 卫 生 信 息 网 (http\\)公文下载区自行下载。

  主题词: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 配送方案 题词:基本药物 配送方案 题词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 年 2 月 24 日印发 (共印 100 份)

  南宁市 2010 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配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局) 《关 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 药政发〔2009〕78 号)和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 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9 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配送工作方案》 (桂药招办〔2009〕49 号)要求,为做好国家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 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 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按国家、自治区要求,2009 年 12 月底前,全区 30%的政 府举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 卫生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确保我市 2010 年 2 月 28 日前全部实施到位。 实行统一采购、 统一价格、 统一配送, 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指导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3、统一、规范、稳妥、保障供应原则。 (三)采购主体

  采购主体为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镇卫生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各类 医院] 。其中:青秀区、隆安县、上林县等三个县(区)的 28 所镇卫生院及青秀、兴宁、江南、西乡塘、邕宁、良庆等六个 城区的 72 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试点基层医疗机构 (名单见附 件 1) 。 试点县区村卫生室可跟标采购。 自治区卫生厅将隆安县列为全区示范点,市卫生局也将选 择 1-2 个县(区)作为范点。 (四)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从 2010 年 2 月 28 日—2010 年 8 月 (即 2009 年 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期满) 。 (五)适用范围 参与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二、药品采购目录 (一)本次采购目录为《2009 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基 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目录》 全市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的 3 个试点县(区)和 6 个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高于采 购价销售药品,非试点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得高于采购零售价销 售药品。 三、采购和配送 三、采购和配送 (一)采购 1、采购办法 (1)非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

  ①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有关规 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及满足临 床需求的原则,采购《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目录》的药 品。 ②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 物。 ③基本药物零售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政策执行。 (2)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 ①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套使用广西国家基本 药物中标品种,执行零差率销售。 ②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无中标品种的,如临床确有需要, 必须报经自治区药招办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③本次基本药物目录的中标品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 中采购网上进行采购,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网上采 购,其它非试点单位推行网上采购。 2、采购合同的签订 由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 导,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相关医 疗机构与遴选入围的配送商统一签订基本药物品种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 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基本药物非中标药品,严 格按照购销合同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不得另设 附加条件,按规定在 60 天内及时回款。 (二)配送 1、非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

  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配送按 2009 年度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 购选定的配送商进行配送;县(区)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广西国 家基本药物配送按县 (区) 级以下遴选入围的配送商进行配送。 2、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西国家基本药物配送执行 统一配送方式进行配送,3 个试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由原县(区)级以下遴选入围的配送商,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药械集中采购网上公布的配送商进行配送。6 个城区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须在 2009 年度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选定的配 送商中选择,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选择 1-2 家配送商进行 统一配送, 并将选择结果于 2 月 28 日前报市卫生局药招领导 小组办公室,电线、 入选配送商必须按规定向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足 额配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 4、为减少流通环节,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本次《广西 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目录》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管理,即: 基本药物从生产企业到配送商开一次发票,经配送商到试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再开一次发票。 四、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 我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实行市、县两级分级监督 管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在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 下,负责对全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 县(区)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各级监督机构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

  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 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 对收费行为、 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 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 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 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 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它部 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顺利实施。 (一)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回款及配送等重 要环节的监管,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确保医疗机构采购 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经营企业配送中标品种,严禁标外采购。 2、 各级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医疗机构有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以及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来信来访,妥善处理,及时化解 矛盾。 3、 各级监督机构负责查处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出现 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认真落实的医疗机构, 要公开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纪律的,要严 肃追究领导责任。 (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1、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供应中标药品,对中标后不能正常供 应的药品或违反其他规定的企业,经查实,报自治区药品和医 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2、配送企业未按合同供应药品、不履行合同等违约情况,

  经查实,取消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南宁市药品集中采购 活动。采购周期内,实行配送商退出机制,按自治区药品和医 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评价办法执行,各县 (区)监督机构定期对配送商进行考核评价,对考评不合格的 进行淘汰并予以相应处罚。 3、对供应假、劣药品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除取消其配 送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得参加南宁市药品 集中采购活动。 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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