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屋纠纷:违法买卖查封房房主中介都赔钱
一处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产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并产生了合同纠纷。6月13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蕞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各方取得的财产均应分别返还。
2010年3月15日,李红(化名)在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南宁市中华路的单元房,并和房主陶某约定成交价40万元,同时三方约定:签署合约时,李红交付3万元定金给陶某,如果陶某不履行卖房义务,则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双方的中介费;反之,如果李红不能履行购房义务,则定金不退,并承担双方的中介费。另外,还约定陶某在签署合约后须自行办理法院解封手续和银行解押手续,然后办理房产过户。
三方随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李红则交付了3万元定金给陶某,支付了8000元中介费给中介公司。但陶某未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介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陶某发出知会函,要求他履行合约义务配合办理银行还贷手续及相关手续,但陶某依然没有履行合约义务。无奈之下,李红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并赔偿自己的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约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这处房屋已于2009年被司法机关查封,并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解除查封,因此该合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该合约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6月13日,兴宁区法院蕞终判决陶某返还李红定金3万元及利息,中介公司返还李某中介费8000元,驳回了李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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