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某公司租场地开办酒厂试产完毕就要搬离
前几年,一家酒厂进驻南宁,老板与邕宁区航运公司签订了2年多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不料租期还没到,租赁方便收到出租方“要收回场地建房”的通知。5月2日,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合下,酒厂老板开始对机器设备进行拆除搬离。
朱先生是来自浙江的商人。几年前,他经过多方考察,决定在邕宁区八尺江开一家酒厂。2008年8月1日,他与南宁市邕宁区航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邕宁区航运公司将其公司位于八尺江路83号的汽车修理厂围场内的场地及厂房租给朱某,用于酒厂的生产和经营,总面积约12亩,租期从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每月租金为2500元。
租好场地后,朱先生一边着手为自己的酒厂办理立项、营业执照,一边对场地和厂房进行硬化与增建。等这些事项办好后,时间已经过了1年多。正当他准备投入生产时,收到了出租方的通知——在合同期满后,出租方要收回场地和厂房,不再租给朱先生。
原来,南宁市邕宁区航运公司于2009年8月取得了南宁市规划局批准集资建设7栋楼房的批文,建设场地就是在已经租给朱先生的汽车修理厂内。为了照顾朱先生,该公司决定不提前收回场地,只是提前通知朱先生在租期满后要及时收回建房。
2010年12月30日,刚刚投入试产的朱先生无法交回场地,出租方经多次催促无果后,将朱先生告上邕宁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朱先生应返还场地和厂房,在判决生效30日内搬离现场。
此案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朱先生称一时找不场地,无法将各种机器搬走。为此,主办此案的陈法官主动帮他联系场地。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终于帮他联系到暂时放置的地方,2012年2月22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朱先生与出租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朱先生在5月1日前自动将酒厂内的机器设备拆除搬离。
5月2日,在邕宁区法院执行局的监督下,朱先生请来了专业的拆除队伍,将酒厂内的生产设备和物品拆除搬离。记者在现场看到,厂房内有两条液体罐装机生产线吨原浆酒。而另一边,有3栋集资房已建成。执行法官说,搬完这些东西估计要一个星期时间。如果朱先生再不及时搬走,到时连出入的路都没有,想搬东西都搬不走,损失就更大,所以他们都为朱先生着急。
朱先生说,当初他为了办这家酒厂,卖掉了一家宾馆和两套房子,共投入了800多万元。没想到一下子就做不成了。当初,在选择场地时,和出租方口头谈定蕞少要用10年,但谁也没想到事情会变得这么快。他也理解出租方,这个集资建房指标来得不容易,要怪就怪自己估计不足了,“下一步能不能翻身,现在我心中都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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