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南青规管〔2021〕1号)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公报2021年政府公报第18期部门文件
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南青规管〔2021〕1 号)
信息来源: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4-01 11:25
经研究,现将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旧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南青管规〔2018〕2号)同时作废。
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头部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秀山管委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青秀山管委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青秀山管委会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
第五条 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应《细化表》中违法程度“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及相应的处罚标准。
第六条 《细化表》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的违法行为次数统计限于执法部门行政管辖范围。
第七条 《细化表》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危害后果”档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现实后果、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
第八条 执法部门在内部讨论案件处理意见、作出执法决定过程中要体现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在案件终结报告、内部审批表、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文书中要明确记载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重大、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处罚较重,可能造成行政处罚执行困难或较大影响的;
第十条 《细化表》表格中“违法情节与后果”一栏“危害后果”需进行质量、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细化表》表格中“行政处罚” 一栏的“以上”、“以下”含义均同对应法律原文含义。《细化表》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 一栏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青秀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旧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南青管规〔2018〕2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
被破坏或污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被破坏或污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被破坏或污染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擅自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砍伐或者移植林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不得砍伐或者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林木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树木或者赔偿损失,并处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砍伐林木1立方米以下,或者砍伐、移植幼树5株以下。
处以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砍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砍伐、移植幼树5株以上20株以下。
处以林木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砍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砍伐、移植幼树20株以上,砍伐、移植珍贵树木1株以上。
处以林木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进行开山、采石、取土、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头部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非核心保护区内开展开山、采石、采矿活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园区地形地貌损坏的。
(二)个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非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园区地形地貌损坏的。
(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开展青秀山风景名胜区非核心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采矿活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且造成园区地形地貌损坏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开山、采石、采矿活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园区地形地貌损坏的。
(二)个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非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且造成园区地形地貌损坏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个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园区地形地貌损坏的。
(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开展青秀山风景名胜区非核心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采矿活动,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且造成园区地形地貌损坏在1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开山、采石、取土、采矿活动的。
(二)个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非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且造成园区地形地貌损坏在1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个人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非核心保护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拆除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非核心保护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未及时拆除的;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拆除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未及时拆除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猎杀野生动物;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四)乱扔、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
(六)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猎杀野生动物;
(七)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的;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猎杀野生动物的;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倾倒、焚烧或者其他废弃物。经责令停止行为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影响的。
(二)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水质污染在10平方米以下的。
(三)采挖植物、或者猎杀野生动物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且经济价值在200元以下的。
(四)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污染的。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倾倒、焚烧或者其他废弃物。经责令停止行为后及时改正,且废弃物在10立方米以下的。
(二)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且造成水质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三)采挖植物、或者猎杀野生动物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且经济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四)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且造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倾倒、焚烧或者其他废弃物,废弃物在10立方米以上的。
(二)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的,造成水质污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采挖植物、或者猎杀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四)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造成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对个人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坟墓,原有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迁移,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新建、扩建坟墓在3座及以上。
处以1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在服务网点经营或者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休闲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服务网点合法经营,不得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服务网点经营或者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跨门槛经营占用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2)在景区内摆摊设点、叫卖,未造成不良影响;(3)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占用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4)拒不改正。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跨门槛经营占用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2)在景区内摆摊设点、叫卖,影响较大;(3)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占用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4)拒不改正。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1)跨门槛经营范围3平方米以上;(2)在景区内摆摊设点、叫卖,影响恶劣;(3)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占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4)拒不改正。
处以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有关规定报批即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在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报批即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未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未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程度破坏,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未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未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严重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在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不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活动,对主办者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对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程度破坏,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对生态环境基本不造成影响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不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来源: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主办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技术支持:0771-571344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 邮政编号:530028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