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协助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介机构协助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头部条 为进一步促进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南宁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南宁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是指向南宁高新区职能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南宁高新区区域外的投资者到南宁高新区投资并协助南宁高新区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蕞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关键个人或机构。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认定标准 一、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个人)以在南宁高新区投促局办理备案为准,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机构或个人。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成功促成项目落户南宁高新区的,按本办法规定可申请中介机构奖励。项目必须是在南宁高新区投产或经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 2 三、推荐引进项目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1.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当年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公布的当年名单为准)需经自治区、南宁市认定为首次引进广西投资。 2.中央企业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名单为准;境内上市公司以证券发行人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为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工信部公布的名单为准(认定有效期内);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名单为准(认定有效期内);“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认定的名单为准(认定有效期内);“瞪羚”企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名单为准(认定有效期内)。 第四条 奖励标准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引进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按项目推进情况分别领取项目信息奖及项目贡献奖,单个项目叠加奖励蕞高不超过500万元。 一、项目信息奖 (一)推荐项目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的,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每个项目15000元给予项目信息奖。 3 (二)推荐项目为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等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的,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每个项目10000元给予项目信息奖。 (三)推荐项目为“独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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