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审批市〔2020]73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罗村村民委员会--罗村消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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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审批市〔2020]73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罗村村民委员会--罗村消纳场)
发布时间:2020-11-18 16:55 来源: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罗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提出在江南区那洪街道罗村五队坟背岭、那堂岭设立南宁市江南区罗村消纳场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行政许可申请(管理单位:广西伟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面积:324776.5万平方米,容量:6787028.1立方米,图纸下载地址:)。经审查,该拟建消纳场选址占用基本农田0.00003公顷,处于南宁国际铁路港南向拓展方案中的建设用地(核心区)范围内,距离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仅约120米,属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且全部位于《南宁中心城区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生态控制线号)确定的“一级管制区”内,“一级管制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禁止从事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以及其他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并逐步清理区域内的现有污染源。同时,该选址用地范围内涉及为林地23.8公顷,大部分林地为乔木林地。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施工设施,选择应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可利用质量差林地的不占用质量好的林地,尽量不占用天然林和乔木林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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