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复议〔202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严某不服宾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某垌某5地块承包经营权证
宾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宾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书面告知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严某请求:依法撤销宾阳县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8日确权登记给严某明的某某垌某5地块承包经营权证。
严某称:一、事情由来。涉案某5地块(以下简称“某5地块”)具体位于某某村头部村民小组某某垌,东接严某荣某0地块,南接严某荣某7地块,西接本人某2地块(以下简称“某2地块”),北接尤某清某9地块。严某明和本人同属某某村委某某村头部村民小组,上世纪八十年代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案涉地块由集体承包给严某明经营。1991年初,严某明为了新建房子看中了本人在村里的一个晒谷场,于是多次找到本人商量,表示愿意以案涉地块置换本人的晒谷场用来起房子,出于成人之美和邻里和睦,本人蕞终接受了严某明以案涉地块来换取自己晒谷场的置换方案,当时因村干部(如当时某某村委民兵营长兼某某村支书严某邦等)和邻里族上兄弟都知道此事,并出于相互信赖未做书面约定。双方置换后的1991年底,本人即在案涉某5地块和与之接邻的自有某2地块上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宅基地使用证,后因保存不善,证内业面缺失,后于2021年3月17日到县自然资源局复印登记簿相关内容),并建好五间房子的地基和墙根。由于次年夏天本人父亲患病住院不治去世,经济陷入困难,本人被迫外出务工,建房的事一拖就是30年。由于多年在外打拼,村里父母当年建的房子早已倒塌,2021年3月中旬,本人打算在某5地块原有宅基地上继续建起房子,此时发现宅基地使用证页面缺失,再对照政府颁发给本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方发现某2地块仍在承包经营权证里,而与严某明置换的某5地块却未见在内。经本人2021年3月19日到县农业农村局查询,方知某5地块由宾阳县人民政府错误地以农用地登记在了严某明的承包经营权证下。二、宾阳县人民政府就某5地块的确权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不符合实际,不尊重事实。某5地块在集体和集体成员知情的情况下,已经由严某明和本人自愿置换,符合相关规定和农村习惯,且1991年已由本人依法申请为建设用地,并经宾阳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从农用地性质转变成了建设用地性质。本人办证后亦于当年年底进行了地基和墙根的基础建设,土地性质已不可逆转,本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依法拥有一户一宅的权利,为保证本人权利,也不应该予以逆转。本人1991年既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该得到保护。宾阳县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未核准相关事实,致使宾阳县人民政府将本人的建设用地以农用地错误确权给严某明,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三、宾阳县人民政府将案涉地块以农用地确权登记在严某明名下,程序违法。本人长期在外务工,2018年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并未参与,按照相关规定,案涉地块四至界址接邻必须由权利人签字确认,但作为某5地块西面接址的某2地块权利人的本人并未有过确认界址签字。综上,案涉地块无论是承包经营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为本人所享有,宾阳县人民政府以农用地将某5地块确权登记给严某明的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宾阳县人民政府称:一、我府颁发涉案某5地块承包经营证,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本案中,严某明于2015年4月12日与发包方大桥镇某某村委某某村第1村民小组签订《南宁市宾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严某明承包土地共17块;确权面积10.34亩;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该合同经发包方大桥镇某某村委某某村第1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严某明分别在甲方、乙方落款处签名,宾阳县大桥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宾阳县大桥镇人民政府在鉴证机关落款处盖章,合同附表包含涉案某5地块。上述土地承包合同系以1995年第二轮承包地块为基础,而第二轮承包地块与八十年代开展的头部轮承包地块基本一致;另外,严某在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亦承认涉案地块在头部轮承包时,系由村集体发包给严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我府根据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颁发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二、涉案地块颁证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力;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本案中,我府的颁发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经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发包方将材料报送宾阳县大桥镇人民政府初审、宾阳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等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三、严某要求撤销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严某提出撤销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本案中,涉案地块颁发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系2018年10月18日,而且,同年包括严某在内的大桥镇某某村委某某村第1村民小组全体承包户土地均于当年办理承包经营权确认手续,严某亦于2019年5月13日领取其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严某如认为我府颁发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侵犯其法权益,也应自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申请复议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此,严某提出撤销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二)我府对涉案地块颁发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仅是对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权利的确认;在严某明于2015年4月12日与发包方大桥镇某某村委某某村第1村民小组签订的《南宁市宾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经法院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前提下,严某直接要求撤销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不应得到支持。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我府颁发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并不是赋予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而是对第三人依据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登记确认行为,主要依据是生效的严某明与发包方大桥镇某某村委某某村第1村民小组签订的《南宁市宾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严某在本案中主张其于1991年初以与严某明土地置换的方式,取得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并将该地块农业用地的性质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及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证。即使严某的上述主张属实或成立,实质上也属于主张上述《南宁市宾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涉及涉案地块部分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严某主张所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属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依法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处理,在人民法院确认涉案《南宁市宾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后,严某才具备撤销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的条件。因此,不论严某本案的主张是否属实或成立,其直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我府颁发涉案某5地块承包经营证,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严某要求撤销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南宁市人民政府查明事实,并予以维持。
第三人严某明未提交书面答复材料。
经查:1991年8月12月宾阳县人民政府依严某申请向其颁发了某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102.6平方米,该宅基地宗地在某5地块及某2地块范围内,该证所附1991年7月7日某某村公所出具的《宅基地来源证明书》记载,严某户宅基地使用权是该户于1978年12月由集体划拨得来。严某约于1991年底至1992年中建筑地基后外出务工停止建房。2015年4月12日严某明与发包方大桥镇某某村委某某村第1村民小组签订《南宁市宾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严某明承包土地共17块,包含某5地块,承包期限为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8年8月20日宾阳县人民政府向严某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承包期限为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某5地块登记在严某明名下。2018年8月20日宾阳县人民政府向严某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9年5月13日严某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领取确认书上签名,证据材料未见严某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勘测结果公示确认书》。2021年3月中旬,严某计划在某5地块继续建房,发现某2地块登记在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而某5地块未见在内。2021年3月19日严某到宾阳县农业农村局查询,方知某5地块由宾阳县人民政府登记在严某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严某对宾阳县人民政府向严某明颁发某5地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22年3月9日,宾阳县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及大桥镇人民政府针对某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占地范围进行现场勘察,该宅基地宗地使用面积102.6平方米,与202号地块及某5号地块重合,重合部分涉及某2地块63.6平方米,涉及某5地块面积38.4平方米,即与严某明的承包经营权证地块重叠部分面积38.4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3〕287号)第二条第(二)项第7点规定:“填颁证书。经调查核实,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准确、签字完整’标准,作为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必须予以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填颁证书,确保按规定时间把所有符合颁证条件的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本案中,宾阳县人民政府已于1991年将某5地块中的38.4平方米作为建设用地向严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38.4平方米土地的性质已从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不再符合用于发包的基本条件。2018年宾阳县人民政府向严某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块含某5地块,将已登记在严某名下的38.4平方米建设用地一并作为农用地确认到严某明名下,宾阳县人民政府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过程中未尽审核义务,对发包地块性质等基本情况未予核清,颁证地块未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准确、签字完整”标准,造成就同一地块为不同的权利人先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宾阳县人民政府认为颁发某5地块承包经营权证并不是赋予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而是对严某明依据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登记确认行为,因此严某明与发包方某某村第1村民小组签订的《南宁市宾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该合同未经法院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前提下,严某不能直接要求撤销涉案地块承包经营权证。本案仅审查颁发某5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非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在不同的纠纷处理方式均可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因此,宾阳县人民政府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头部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宾阳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严某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摘录中,并无经严某签字的《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勘测结果公式确认书》,即无实地指界确认证据。严某主张其于2021年3月19日到宾阳县农业农村局查询方知某5地块登记在严某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本机关予以采信,以该日为申请复议期限起算时间,未超过法定期限,宾阳县人民政府主张自2019年5月13日严某领取其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时间起计算申请复议期限,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宾阳县人民政府颁发严某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宾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严某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某某垌某5地块的登记内容。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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