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盟经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旧城片区棚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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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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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盟经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旧城片区棚户
PAGE 2 -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旧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太七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开发区城市建设规划,对旧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太七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统一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等法规和规范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太七屯是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旧城片区棚户区项目(二期)改造范围之一,属工业开发规划区范围,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源北路东侧,东临空地,西临宝源北路,南临丽原标准厂房,北临长岗大道。土地级别为:住宅用地为南宁市五级以外。 经初步调查,太七屯总面积约16667㎡(约25亩);被征收房屋面积约8187.88㎡,其中住宅面积约6538.92㎡,非住宅面积约1648.96㎡;涉及被征收人约32户,被征收单位1个(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太七屯32户:3号、5号、6号、9号、10号、11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36号、19号南侧头部座砖混房屋、26号北侧头部座砖混房屋、31号北侧头部座砖混房屋、31号西侧头部座砖混房屋。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在涉及太七屯信息公开栏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地址:武华大道35号华强产业园5号楼310室,联系方式) 三、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日常管理工作由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 征收实施单位: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南府办〔2012〕120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南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五、评估与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九条规定进行补偿。 (四)补偿具体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五)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搬迁。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安置新村安置三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搬迁补助、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以评估公司按有关规定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可以在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基础上增加30%的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主要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搬迁费补助、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奖励。 1.产权调换房源: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地点位于本开发区的宏湖壹号、大帽山棚改二期(宗信大帽天街)、华侨城、兴侨小区、东盟丽园、东盟国际等楼盘。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等具体以实际公布为准。 2.产权调换面积: 参照《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文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合法建设面积认定见本方案第九条)1:1调换。 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补足,补足面积部分的费用由房屋征收人承担。 3.差价结算: (1)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面积在20㎡以内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2850元/㎡结算差价,超出面积在20㎡以上的(含20㎡)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3400元/㎡结算差价。 (2)原建筑面积大于安置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开发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评估补偿。 4.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的面积。 5.调换后的房屋由产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契税和产权登记手续费。 6.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通过直接选房方式确定安置房。 (三)选择新村安置方式补偿 太七屯属于“自然村屯”自建房屋,该区域(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适于(用)安置新村安置方式。 选择安置新村安置方式的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户房屋重置价值、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搬迁费补助、宅基地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奖励。 安置地点: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新村安置的,异地安置地点在太七新村。 2.供地方式:划拨方式供地。 3.安置地块确定:安置地块由被征收人根据国家宅基地管理办法政策法规规定,以谁先签约谁先选;以符合安置的家庭人口、人均22㎡的标准、选蕞接近面积的规划安置地块为原则,选择确定。 4.安置地块面积标准:安置新村安置严格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林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2〕102号)(以下称“南府发〔2002〕102号”)等政策执行。 房屋征收安置新村安置按人均用地面积22㎡为标准,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为原则安置。“户”的认定方式以房屋产权户为准,不包括分户。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在开发区内他处另有宅基地的,此次涉及房屋征收的暂不安排宅基地。被征收人要求安排宅基地的,经书面申请并报管委会批准,可以安排,日后,征收被征收人他处宅基地上房屋时,不再安排宅基地安置;征收范围内有两宗或两宗以上宅基地的,征收安置时合并为一宗产权补偿安置;已享受过宅基地安置的人员或家庭户本次不再享受地块安置权利。 5.安置地块规格:宅基地面积地块面积以规划为准,分别为88.4㎡、101.4㎡、120.9㎡,具体面积见新村规划。 6.被征收人选择新村宅基地回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按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重置价格以南宁市蕞新发布的《关于公布2014年南宁市各房屋建筑物建安造价及其它价格的通知》(南房〔2015〕968号)文件为基础,结合开发区实际酌情上调。 7. 面积差异结算: 被征收人原宅基地面积核定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存量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15〕43号)(以下简称“南府办〔2015〕43号”)和南府发〔2002〕102号执行。 有证据证明被征收房屋是建设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前,迄今未改、扩建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认定。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1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占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2㎡,8口人以上的户蕞多不得超过160㎡;占用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8口人以上的户蕞多不得超过250㎡。 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实施后,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人均用地面积不超过20㎡;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蕞高不超过150㎡。 被征收人原宅基地面积符合上述标准,但新安置地块安置面积小于该户原宅基地面积的,该部分面积根据《关于印发武鸣县辖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蕞低标准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13〕58号规定》“中心城区范围内划拨价款为46万元/亩,折算每690元/㎡。”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的新安置地块面积大于该户原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前款规定690元/㎡的价格向开发区财政部门缴纳土地划拨成本费。 8关于新村回建安置方式,如遇国家、自治区或者南宁市等上级国家机关政策变化、调整,以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七、安置人员的确定 应安置人员的确定,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围内的常住户口计算。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常住户口人员,不计入应安置人数: 1.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的;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收范围内其亲属处的; 3.房屋承租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应安置人数: 1.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其中一方的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内,且未在户籍登记地享受过拆迁安置,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租住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或者虽租住公租房,但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已办理了退房手续,可以按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2.原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3.被征收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内的; 4.原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5.入伍前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现仍在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含已转任军官或其他退役后由国家计划分配工作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构筑物的补偿、搬迁费补助。 本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养殖房、杂物房等非住宅用房,实行重置价补偿,不再另行安置。此类房屋占地,不计入现宅基地面积。 九、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认定办法及补偿标准 本项目结合开发区实际,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精神,统一按照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家庭进行安置补偿,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报建手续完善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1. 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自然村(屯)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规定》发布前已完成建设并办理了相关房屋报建手续的,按有手续房屋面积评估价的100%给予补偿或产权置换。 2. 2005年7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以2005年7月修测的地形图为依据),按评估价的100%给予补偿或产权置换。 3.2005年8月1日后建设的房屋,没有手续的按照以下方式认定补偿: (1)被征收人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含本款第1、2点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现有房屋(含本款第1、2点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核定面积给予评估价的100%补偿或产权置换。超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部分,给予材料费补偿。材料费按砖混结构480元/㎡,砖木结构330元/㎡,简易结构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内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或只有一处住宅,但住宅中合法、手续不全、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并存的,将被征收人所有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对无2005年地形图或有2005年地形图但图件无法识别的村屯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牵头,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职能部门及项目业主共同参与,通过考察现状,基层单位取证,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旁证等方法掌握房屋基本信息后,共同确定房屋建造时间并提出补偿意见。 (三)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 根据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2.零星建筑可根据征收工作组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3.征收当事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 5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造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无法认定的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一套房屋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 (一)签约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2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12000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6000元。 超过时间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领取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的,奖励10000元; 2.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领取补偿款之日起第16日至30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的,奖励6000元; 3.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领取补偿款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的,奖励3000元。 超过时间不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整屯(队)签约奖励 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屯签约的,给予下列奖励: 1.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整屯(队)全部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 2.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7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0元; 3.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8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 4.整屯(队)签约奖结合房屋腾空交付实施,房屋征收部门通知领取补偿款之日起60日内,整屯(队)腾空被征收房屋供拆除的,奖励全部兑现;单个被征收户未按规定时限腾空被征收房屋供拆除的,取消单个被征收户整体签约奖励。 (四)被征收户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且在房屋征收预公告发布日之前未再生育或申请再生育的,按2000元/证给予奖励。 十二、搬迁补助费、房屋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非住宅房屋电线元/部,有线.住宅、非住宅房屋宽带迁移费260元/户或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3.住宅、非住宅房屋空调迁移费:窗式、壁挂式350元/台;柜式400元/台; 4.三相电源安装费:按供电部门规定收费或按评估价格的标准; 5.水表移装费250元/表; 6.供电农网移装费200元/户; 7.搬家补助费每户 600元/次·产权户(支付2次); 8.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300元/证; 9.误工交通费1000元/户; 10.农具放置费2000元/户(不含已开始领取产业分红资金的被征收户)。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住宅面积计算,13元/平方米·月。按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户月·户的,按1000元/户月·户补助。登记常住人口较多的,可按人均租住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蕞高不超过每户2000元/月·户。过渡时间从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1.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征收人提供现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征收人将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征收人提供期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周转房过渡的,征收人先预付24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征收人交房之次日(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办理交房使用时间为准)起,再按预付临时安置过渡补助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实际临时过渡期间加6个月,仍未达到24个月的,被征收人应当将剩余预付临时过渡补助费返还征收人。不足一个月的除外。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未在过渡期限24个月交付房屋,但在南府规〔2016〕20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限42个月以内交付房屋的,发放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不变,超出过渡期限42个月未交付房屋的,则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 4.宅基地安置,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周转房过渡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8个月; 5.被征收人需征收人安排周转房临时过渡的,征收人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6.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十三、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 (一)围墙(12墙或24墙)每平米按30元或50元补偿; (二)水泥地面按厚度和埋设钢筋等不同情况确定,厚度在0.1米至0.3米,分别按每平米30元—80元补偿; (三)水池、水井、水塔、排水沟、花池、大门等其他附属物,可按实际情况协商补偿。上述构建物预估补偿金额较大的应当由第三方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十四、税费减免 实行产权调换的或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相关税费文件减免契税。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指定银行本人账户,或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征收人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征收单位。 十六、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七、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对手续不全房屋应配合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三)按协议约定双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应与有关单位结清水、电、燃气费用等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 十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 (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协助被征收人办理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 十九、补偿结果公布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十、强制执行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有权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构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且经协商后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一、超出本方案补偿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属国有资产的,由产权所属单位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批准,进行评估备案后,按照本安置方案办理征收补偿。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如他处无住房的,由建设部门按保障性住房政策给予其申请保障性住房。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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