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租售管理的通知
根据《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通知》(五象管委发〔2017〕33号),为做好中国—东盟信息港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租赁和销售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出售出租基本条件的要求
经认定的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项目,其项目开发业主拟出售、出租标准厂房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购买人和承租人注册地。购买人和承租人须为在五象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申请时注册地址不在五象新区的,需承诺并在签订《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租售管理履约监管协议书》之日起30天内将企业注册登记地址迁入该项目标准厂房所在地)。五象新区的范围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广西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政管理权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购买人和承租人主营业务。购买人和承租人的主营业务应符合项目地块主导产业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其年度收入总额需达60%(含)以上。对新设立企业原则上只租不售。如购买人和承租人申请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则需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27号)取得生产性服务业的认定意见,方可确认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三)出售比例和出售面积。在申请书及《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租售管理履约监管协议书》中明确出租、出售标准厂房的具体楼号、楼层、编号和具体面积,附示意图。在申请书中明确项目可出售比例、可出售面积、已出售面积、剩余可出售面积等。
项目开发业主按要求与购买人或承租人共同向五象新区管委会提出购买标准厂房或租赁标准厂房的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五象新区管委会发改投促局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象新区管委会发改投促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上报五象新区管委会审定。
经五象新区管委会审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出租意见或出具明确标准厂房的具体楼栋、楼层、房号和面积的预(销)售许可书面意见(抄送市住建部门)。五象新区管委会与购买人或承租人及项目开发业主三方共同签订《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租售管理履约监管协议书》并加强后续监管。项目开发业主和购买人依据五象新区管委会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预(销)售许可等有关手续后,项目开发业主和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住建部门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五象新区管委会书面告知共同提交申请的项目开发业主和购买人或承租人。
项目开发业主及购买人或承租人需共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租售管理履约监管协议书;
(四)符合地块项目主导产业类型的证明材料;
(五)财务报表与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六)入驻投资建设生产制造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等材料;
二、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租售管理履约监管协议书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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