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横州市2022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横州市2022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横县平朗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横县马山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组)及面积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我市平朗镇平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3、5、9、10村民小组、横州市马山镇六壮村民委员会第10、11、13、14、15村民小组、横州市马山镇卫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第3、11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0.9904公顷(水田0.7571公顷、旱地0.2278公顷、沟渠0.005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142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同时使用横州市人民政府的国有未利用地0.0023公顷(均为河流水面),共计1.0069公顷,作为横州市2022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执行,其中马山镇按照横州市第四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8200元/亩,平朗镇按照横州市第五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710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按照《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横政规〔202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六、2021年9月29日发布的《横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横征预〔2021〕23号、横征预〔2021〕24号)明确: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1年10月19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凡从征地实施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政府网站标识码:45012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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