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2023〕第07号
南宁北站市政配套工程项目(一期)设计-建兴渠已经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关于下达南宁市2022年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头部、二期)的通知(南发改投资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将对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顷国有土地实施收回工作,收回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南宁北站市政配套工程项目(一期)设计-建兴渠的建设。现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设,不得转让、出租土地和房产,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不给予补偿。
二、本公告拟收回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参照实行武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东盟经开区政〔2023〕12号)以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公告发布之后,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公告送达或者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申报权利,并按要求提交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利证明材料,收回范围内的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收回国有土地协议。
四、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农场及职工或土地使用权人对拟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主办: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广西南宁市武华大道37号 邮编:530105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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