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南宁段)
《自然资源部关于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南宁段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南宁段)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位于横州镇、百合镇、马岭镇、那阳镇、云表镇、南乡镇。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组)及面积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我市横州镇学明村;百合镇高祝村、黄村;马岭镇观江村、新塘村;那阳镇大六村、东安村、维新村、周杨村;云表镇大良村、广平村、飘竹村、旺庄村、站圩村、周璞村;南乡镇板路社区、大沙村、社头村位于横州市的农民集体土地213.1258公顷(其中耕地67.74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上述村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735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7.5502公顷、未利用地0.76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557公顷,共计234.2317公顷,作为鹿寨至钦州港公路(横县至钦州港段)(南宁段)建设用地。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执行,其中横州镇按照横州市头部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6800元/亩;云表镇按照横州市第二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1200元/亩;那阳镇、百合镇、马岭镇按照横州市第三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0000元/亩;南乡镇按照横州市第四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9100元/亩;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横政规〔202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征收同等集体土地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六、2022年6月9日发布的《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横征预〔2022〕24号)明确: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2年6月23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凡从征地实施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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