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六景镇人民政府关于塑料制品和纸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公开)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有关规定,现公示该项目基本情况。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传线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对你公司报来的《塑料制品和纸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附件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在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景泰路6号进行塑料制品和纸制品生产项目建设。建设内容及规模为:项目总租地面积5000平方米,其中租赁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广西凯威铁塔有限公司标准厂房3600平方米,空地1200平方米,办公室200平方米。设置1条塑料薄膜生产线条纸制品生产线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44%。
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我镇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我镇同意你公司塑料制品和纸制品生产项目按所申报的规模
、地址和工艺进行建设。二、项目必须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通过采取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降尘、定期清扫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
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能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3.
通过采取杜绝休息时间施工、规范使用施工机械等措施,尽量减少项目施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4.
废弃包装材料等。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弃包装材料回收可利用部分后,其余均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二)运营期
废气主要为混合和进料粉尘、挤出吹胀废气、印刷废气、胶水废气、食堂厨房油烟。挤出吹胀废气、印刷废气、胶水废气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个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混合和进料粉尘采用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未收集的挤出吹胀废气、印刷废气、胶水废气一起无组织排放。2.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印刷机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印刷机清洗废水经油墨污水处理一体机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印刷机清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能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3.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混料机、吹膜机、卷管机、空压机等设备噪声,本项目设备均设置在车间内,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降噪措施,尽量减轻营运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4.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油墨桶、废白乳胶桶、废UV灯管、过滤器废滤膜及滤渣、沉淀池污泥、废机油属,以上均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塑料边角料回用于生产线;废纸管、废包装袋外售至废旧收购公司;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本项目各固体废物需分类收集、妥善处理,不能产生二次污染。5.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建立完善管理机构和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南宁市横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管理,确保环境安全。三、项目运营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挤出吹胀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标准,印刷废气、胶水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蕞高允许排放浓度及蕞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厂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要求。(二)
运营期印刷机清洗废水经油墨污水处理一体机处理后上清液回用;项目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横县六景华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水质标准(CODCr500mg/L、BOD5300mg/L、SS400mg/L、NH3-N35mg/L)。(三)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该项目无主要生产废水排放,不安排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前
应到南宁市横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备案手续。六、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环保“三同时”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项目试生产期间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向我镇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镇重新审核。
八、本审查批复和有关附件是该项目环评审批的法律文件,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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