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应急罚〔2022〕23号
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兴平村古典坡致富路口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红职务:总经理联系电线****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安装火花探测消除装置。证据一: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7CBFH0XN),证明你公司为生产经营单位,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证据二:2022年8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西应急检记〔2022〕工贸3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西应急责改〔2022〕工贸15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上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西应急勘〔2022〕9号),证明你公司存在以上违法行为;证据四: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确实存在以上违法行为;证据五:2022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周*红、厂长李*安2人制作的2份《询问笔录》,周*红、李*安在《询问笔录》中均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以上事实违反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至南宁市西乡塘区财政局,账号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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