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隆安县雁江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1-01、02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保障隆安县雁江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1-01、02地块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我县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位于雁江镇龙庄村西秀屯,具体以项目选址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拟作为隆安县乔建镇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
(一)征地补偿费。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雁江镇龙庄村村民委员会(农用地)
雁江镇龙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
(二)青苗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按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采取发放发展生产补助和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按照《隆安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隆府规〔2020〕3号)执行。
按照《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社规〔201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雁江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县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隆安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456号,联系电线)。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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