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加快推动两轮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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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加快推动两轮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撰写时间:2025-07-15 08:02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兴宁区加快推动两轮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我城区锚定两轮电动车产业发展定位,为持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提质升级,特制定《兴宁区加快推动两轮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起草的主要依据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南府规〔2023〕14 号)、《自治区园区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市场化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园区办发〔2025〕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措施》适用对象为自发布之日起入驻兴宁区的新能源两轮电动摩托车、新能源两轮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且未发生“一票否决”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
《措施》从6个方面对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给予支持:
(一)推动企业加快落地。对在兴宁区开展实际生产活动的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按投资协议完成投资额度,实际完成设备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奖励。
(二)引导企业上规入统。对于投产后当年上规入统的两轮电动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对进行技术改造(不含整体搬迁改造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产品升级的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奖励。
(四)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对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落地且实现当年开工投产并入规的,给予奖励。同一引进方企业引进多个项目的,可进行累加奖励,最高封顶奖励50万元。
(五)标准厂房补助奖励。支持新引进的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新增设备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或工业产值3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产值强度1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年度起,给予连续两年奖励(未达条件年度不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承担租赁(购买)金额的90%。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
(六)推动企业阶梯发展。鼓励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提振信心,鼓励企业做大业务。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35亿元的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超过35亿元的,按每新增5亿元产值增加50万元奖励(例如:35亿元奖励100万元,40亿元奖励150万元),最高封顶奖励300万元。
(一)本措施与兴宁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或同一事项满足本措施不同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本措施与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政策类同的,可同时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具体应用问题及申报兑现过程由南宁市兴宁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会同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区加快推动两轮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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