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南A东盟谷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支持南A东盟谷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南宁市支持南A东盟谷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支持南A东盟谷初创企业发展,服务中国—东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合作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措施。一、支持对象及适用空间范围
:入驻南A东盟谷的人工智能初创企业、
,包括参加广西“AI超级联赛”的东盟国家企业和团队、东盟国家留学生创业团队、已入驻南A中心的东盟国家企业和团队、与东盟国家企业合资成立的公司等。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执行。适用空间范围:中国—东盟地理信息与卫星应用产业园,五象创新型产业基地二期、三期园区,南向电子信息产业园;五象新区范围内具有人工智能产业基础的其他园区、经审核且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二、支持孵化场地
给予孵化企业在设计、训练、试验、试用、首用等创新开发阶段试点场景应用和数据开放支持。重点在南A园区推动政务服务、教育培训、医疗健康、交通物流、气象服务、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试点场景应用和数据开放共享。发放“数据券”,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给予每个孵化企业每年蕞高10万元数据服务支持。
本措施与自治区、南宁市现行政策及今后出台的新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除外。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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