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宁产业信息 > 正文内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当前位置:首页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住房领域政策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09 15:3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违反规定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或经批准改建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蕞小出租单位,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房屋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原规划设计为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单套住房改造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

  四、单位宿舍或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宿舍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单位承租住宅小区的房屋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符合前述第一、二、三条的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主办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技术支持:0771-5713443(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 邮政编号:530028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524678515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PostCOPYNOTICE

本文链接://nanling.021cf.cn/index.php/post/2953.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