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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苏卢村二组0.8131公顷、苏卢村三组5.68321公顷,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委0.5123公顷,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委0.0675公顷、秀厢村五组0.1793公顷,合计7.2553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二)被征地村(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排产业用地或实物补助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支付对象: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苏卢村二组、苏卢村三组、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委、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委、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五组;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地点: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54-122号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第三办公区408室)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征地机构认定的蕞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送达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秀灵路北段用地项目征地公告示意图

  秀灵路北段用地项目找征地公告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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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灵路北段用地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09〕192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苏卢村二组0.8131公顷、苏卢村三组5.68321公顷,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委0.5123公顷,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委0.0675公顷、秀厢村五组0.1793公顷,合计7.2553公顷。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二)被征地村(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排产业用地或实物补助或领取自谋职业补助。

  支付对象: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事处苏卢村二组、苏卢村三组、北湖街道办事处秀灵村委、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委、衡阳街道办事处秀厢村五组;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地点: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154-122号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第三办公区408室)

  九、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城区征地机构认定的蕞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送达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附件:秀灵路北段用地项目征地公告示意图

  主办单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电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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