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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马山县林圩大塘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化水力发电总厂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马山县林圩大塘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代码:-04-01-64006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3.3293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01.66223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后续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如建设单位或项目名称发生变更,应向我局报备变更材料。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南宁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生产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登录全国水土保持信息上报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附件:马山县林圩大塘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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