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宁产业信息 > 正文内容

南邕百行决〔2023〕006号(凌进勇)

  南宁市振勇废旧塑料回收部(负责人:凌进勇)

  你单位(个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邕宁区百济镇南华村亭那坡约3360平方米(折合:5亩)土地建设厂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机关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60平方米土地;

  (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个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主办南宁市邕宁区委宣传部承办网站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524678515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PostCOPYNOTICE

本文链接://nanling.021cf.cn/index.php/post/8295.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