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强工业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经管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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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强工业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经管规〔2021〕4号)
信息来源: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28 17:15
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室,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现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强工业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强工业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创优、做强做大,不断推进产业转型和优化升级,着力推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工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开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不断加大财政对工业发展支持力度。每年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根据工业发展需要保持一定比例增长。
支持企业技改投入和转型发展。对进入规模以上统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生产线改造、工艺改造等),按前两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发票等付款凭证为准)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新进规模奖。对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的首次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对新建投产的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工业产值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新进规模企业,分别再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经营贡献奖。对辖区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分别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以上,且工业总产值达到相应增长条件的,按年度应税销售额的0.02%-0.3%奖励,每家企业蕞高不超过100万元(详见附件)。
(三)工业强优企业奖。对经开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前20强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领导班子30万元的工业强优企业奖励。
上述(二)、(三)项奖励中,对同一奖项内同时满足多个奖励标准的企业,按所获蕞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同时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分别获得相应的奖励,但每家企业所获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对经开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30%,奖励金额均为税前奖励。
鼓励企业利用厂房自主招商引资(即借助企业自有的各种渠道、人脉资源进行招商引资,政府部门招商引资除外),引进的入驻企业符合经开区重点发展产业的,给予厂房业主相应的奖励。
(一)引进的符合经开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自签约入驻起1年内进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自签约入驻起2年内进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家的奖励。
(二)引进的符合经开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分别达到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2万元/家、3万元/家、5万元/家、8万元/家、10万元/家给予奖励。
(三)引进的工业企业地方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超过300元/平方米,且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5万元/家、8万元/家、10万元/家、15万元/家、20万元/家、25万元/家给予奖励。
对引进的工业企业通过关联企业联合向经开区管委会申报过同类型或相似扶持的,不能重复享受。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成功的经开区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蕞高250万元的奖励扶持。其中,根据上市工作进程蕞高给予企业1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根据融资额度给予企业50-10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奖3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以及境内“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经开区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蕞高100万元的奖励扶持,其中,改制后给予4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挂牌成功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上市、挂牌成功的企业通过定向增资扩股等募集资金80%以上在经开区投资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每家企业蕞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年度利息的30%给予贷款贴息或获得基金支持的1%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贴息或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年工业总产值分别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以上,且增速分别达到30%、25%、22%、20%、18%、16%、14%、12%、10%;
2.对经开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万元,获得银行贷款或基金投入的。
对辖区内技术含量高、经济贡献大、推进速度快的企业和项目,经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可按“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给予企业专项扶持。
(一)本扶持政策扶持奖励的企业是指列入经开区统计口径且在经开区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南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为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四)每年6月前根据本扶持政策对上一年度进行考评。
(五)本扶持政策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扶持政策自2021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3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强工业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南经管规〔2020〕1号)同时废止。
来源: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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