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2014-2017)(南工信投资 〔 2014 〕 4 号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提高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府发〔2010〕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南宁市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2014-2017)。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全市所有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项目。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净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一)本控制指标是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准入、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工业项目强制退出和加强工业项目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单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产业园区新引进、改建、扩建工业项目除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桂政发〔2011〕59号)等要求外,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的要求。
(三)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部门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控制指标要求,以及国家颁布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等相关土地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3〕18号)对园区产业定位的要求,对工业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从严控制供地。对不符合规定的工业项目,不予准入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四)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履约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和违约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工业用地出让时,需将拟出让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具体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
(五)项目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协议书等的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附表:南宁市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和产出强度控制指标(201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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