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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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27 19: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投资发展生态和旅游产业,在执行国家西部开发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已制定的鼓励中外客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南宁大明山旅游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内,项目投资符合《大明山旅游区总体规划》的一切投资者。
一、土地优惠政策1.项目投资企业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或承包、合作等方式开发和经营旅游项目,其中经营性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50%,土地出让金在合同签定后两年内付清(国家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牵动作用的大小,经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以给予更优惠的土地政策扶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南宁大明山旅游区周边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在保持景观不变的情况下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4.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交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劳务费、土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不须再交纳国家无规定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5.投资者通过依法出让方式,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经营,谁拥有的政策,可以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蕞长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投资者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蕞长5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税收优惠政策6.对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7.对设在南宁大明山旅游区的外商投资的企业(限以投资于旅游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对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办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10.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11.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盈利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2.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 ,可执行其中蕞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三、其他优惠政策13.在南宁大明山旅游区内建立“无费区”,除国家规定的政策专项收费以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景区内免缴。14.允许旅游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允许重点特色旅游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外国优惠贷款的比例,对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和高级宾馆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15.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采取BOT、TOT等各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允许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16.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转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17.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对南宁大明山旅游区的旅游业进行投资。18.投资南宁大明山旅游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均按南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理。19.所有的项目投资企业建设、经营期所需的水、电分别按普通动力企业用电标准和按工业用水收费标准计收。
四、投资保障政策20.简化手续办理程序。南宁大明山旅游区和市各职能部门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个窗口、一条龙”审批制度,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等属南宁大明山旅游区审批办理的,南宁大明山旅游区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收到全部文件证明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21.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旅游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简化程序进行审批。22.市外、境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南宁大明山旅游区开展旅游经营,凡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我方企业可以不控股。23.切实维护项目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1)项目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并可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2)项目投资企业工程招标等由企业按照《招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承揽。
五、奖励政策24.为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为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成功引荐投资项目,促进南宁大明山旅游区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将给予招商引资成功的中介人奖励,具体内容如下:引进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3%的比例进行奖励;如项目业主是国内500强的企业,奖励比例为0.4%;如项目业主是世界500强的企业,奖励比例为0.5%;其它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5%比例进行奖励,如项目业主是国内500强的企业,奖励比例为0.6%;如项目业主是世界500强的企业,奖励比例为0.7%。对引进无偿援助赠款的,将受益援赠额1%奖励给引荐人。如招商引资人员为本单位员工,按项目总投资的0.3%比例进行奖励,其中0.2%奖励给中介人,0.1%奖励给经办人员。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南宁大明山旅游区管委会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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