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营性土地项目招商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是什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营性土地项目招商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05]13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商工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 发展,根据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会议的决定,现将规范我市经营性 土地项目招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根据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1 号令) (第 第四条规定, 商业、 旅游、 娱乐与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 必须以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因此,今后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营性土地项 目,不能通过招商引资方式直接确定项目业主,必须要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 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二、经营性土地项目招商时,只能进行项目信息推介,但不能签订协议、合 同或意向书,也不能签合作备忘录。在招商项目册中明确其用地必须通过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在经营性项目用地正式出让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信息 或由市国土、规划及相关部门及时告知有开发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招标、拍卖 或者挂牌活动。 三、 市一级的经营性土地项目,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汇总, 在召集发改、 建设、监察、规划、招商、环保等部门进行会审的基础上,提出招商推介意见报 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招商局及相关部门 对外进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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