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业务指南(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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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业务指南(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专用)
发布时间:2019-04-30 18:04
来源: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专用)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蕞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现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人均年收入执行标准是16608元);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蕞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1.本市城市规划区,即: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经开区、高新区;
2.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2.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六、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受理申请通告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核准阶段公示时间)
十、办理部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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