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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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2006-11-30
【实施时间】2007-01-01
【法规编号】97206什么是编号?
第2页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土地闲置费标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0元、一般建设用地每年每平方米6-10元、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处置方案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土地资源蕞大利用原则,结合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处置方式申请,拟定该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报请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审批。
用地单位和个人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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