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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印发意见加强工业用地管理

admin1年前 (2024-09-23)南宁产业信息178

  南宁市政府印发意见加强工业用地管理

  拓展工业用地空间 促进工业用地再开发

  平安南宁网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廖梦若)近日,南宁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综合效益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指出,将进一步拓展工业用地空间,到2025年南宁市增加工业用地总量占全市城镇建设用地总量20%以上。

  《意见》规定,南宁市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分行业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定期公布工业用地弹性出让行业目录,出让年限原则上按照10至30年确定。符合片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在土地弹性出让期间,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达到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标准,可按总年期不超过50年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按原出让价格年均标准核算延长年期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出让条件且产值、税收连续3年达到合同要求的,可将承租的土地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价格按原租赁价格年均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意见》明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市、城区(开发区)分别建立联合审查机制,成立两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查组,引入第三方产业评估机构,对拟落地的工业项目在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税收产出、资源消耗、技术创新、环境影响、就业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市级层面对国家级开发区内用地面积200亩(含)以上、城区100亩(含)以上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经综合评估认定方可供地,实现工业用地高效集约开发。

  为完善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制度,《意见》规定,各县区、开发区建立工业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监管制度,将项目总投资、产值、税收、达产期、履约保证、违约处置等内容列入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对履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对未达到履约协议要求的,县区、开发区须按项目履约协议和土地供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查组每年对达产项目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对新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土地供应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意见》要求建立工业用地巡查稽查制度,坚决制止利用工业用地从事非工业活动的行为,市城市综合执法、自然资源部门加大巡查稽查监管力度,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工业用地的,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市自然资源局加强与工信、发改、住建、财政、投促、城管等部门联动,建立多角度全方位的巡查机制,对闲置土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此外,《意见》规定,支持企业退出节余工业用地,企业退出节余工业用地的收购价格由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可在原出让价格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财务成本及其他管理费用。退出后的土地按规划要求重新安排使用。加大低效用地处置力度,完善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机制,建立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数据库,引入专业法律咨询机构,分类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对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有偿收回、整治倒逼、司法处置、政府收储、二级市场转让等多种方式,实现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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