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国际铁路港三期工程冷链物流区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江府(经)土征预〔20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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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是南宁市三大开发区之一,位于南宁南部,创建于1992年,200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广西首个国家级经开区。
为优化产业布局,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中心区和空港经济区两大部分组成,中心区主要由金凯工业园、银凯工业园、北部湾科技园、南宁生物医药产业园、中央商住区构成,产业有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材料、轻工食品。
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广西蕞早成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秉承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努力打造诚实守信、开放包容、廉洁高效、功能完善的发展环境。
南宁国际铁路港三期工程冷链物流区项目已经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58-03-015278),并已经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国际铁路港三期工程冷链物流区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南自然资复〔2020〕139号)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将对项目规划定点蓝线 公顷土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涉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那洪街道留村、罗村、那历村,具体以项目选址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作为南宁国际铁路港三期工程冷链物流区项目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六、本预公告自生效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办理工商、税务、户口迁移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南宁国际铁路港三期工程冷链物流区项目已经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58-03-015278),并已经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国际铁路港三期工程冷链物流区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南自然资复〔2020〕139号)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将对项目规划定点蓝线 公顷土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涉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那洪街道留村、罗村、那历村,具体以项目选址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作为南宁国际铁路港三期工程冷链物流区项目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六、本预公告自生效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办理工商、税务、户口迁移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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