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关于印发来宾良江至宾阳武陵公路(宾阳段)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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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关于印发来宾良江至宾阳武陵公路(宾阳段)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0 16:25
宾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宾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关于印发来宾良江至宾阳武陵公路(宾阳段)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9-09-20 16:25:00
关于印发来宾良江至宾阳武陵公路(宾阳段)
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县级双管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良江至宾阳武陵公路(宾阳段)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宾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来宾良江至宾阳武陵公路(宾阳段)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强来宾良江至宾阳武陵公路(宾阳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及《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宾政规〔20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以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以及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以及《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宾政规〔2017〕3号)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该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
3.林业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14927元/亩;
4.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旱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5.鱼塘参照水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3.林业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13702元/亩;
4.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旱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5.鱼塘参照水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3.林业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12447元/亩;
4.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旱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5.鱼塘参照水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等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所在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项目工程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各施工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与土地所有人协商补偿,并依法做好临时用地报批和复垦工作。
三、青苗补偿标准、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阳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宾政规〔2017〕3号)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未列到的青苗、农作物参照当时市场价给予补偿;其他配套农业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二)搬迁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奖励。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房屋属于唯一住所,则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住人房屋占地面积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被拆迁人自行选址回建,被拆迁房屋占地部分不作补偿。如果拆迁户纳入集中安置点则不给予补助,拆迁人根据规划负责集中安置地(10户以上规模)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四)特殊装修的拆装补偿费由双方协商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定。
2.血坟:葬一年内4000元;二年内3000元;三年及三年以上2000元。
3.一坟多罐的,多罐部分:300元/罐。
4.根据征地项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搬迁奖励。
(六)电力、电信、网络、光缆、饮水(油、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或迁建补偿标准参照国家重点工程补偿标准由县征地拆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或回建。
凡征地公告公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或新种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标准实施之前各项目征地拆迁遗留问题按原定标准执行(项目征地时间以发布征地公告时间为准)。
(一)未列入规定的建(构)筑物,根据实际情况,按市场价格确定补偿单价。
(二)沿线饮用水管迁移,由县征拆部门给予补偿与回建。
(三)未经批准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违法建(构)筑物业主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宾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2019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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