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区城厢镇新三小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掌上武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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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新三小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为改善新三小周边治安及生活秩序,提升城区基础教育质量和教学科研环境,需对武鸣区春华路新三小北门街道沿线五海二队三产安置片区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武府规〔2021〕2号)及参照《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南武府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经初步调查,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新三小扩建工程国有土地收回范围位于新三小北面春华路(新三小北门街道沿线,主要涉及五海二队三产安置片区),涉及搬迁的有16户,均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手续。
涉及搬迁16户的总占地面积1080㎡(67.50㎡×16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286.90㎡,框架面积1439.10㎡,框架在建面积847.80㎡,其中有3户框架在建未封顶。
以上征收面积具体数据若有出入,以核准后数据为准。
(一)涉及搬迁16户的总占地面积1080㎡(67.50㎡×16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286.90㎡,框架面积1439.10㎡,框架在建面积847.80㎡,其中有3户框架在建未封顶。
(二)涉及搬迁的16户地块及户主分别为:
1.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16号 陆建峰;
2.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17号 陆红艳;
3.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19号 黄淑珍;
4.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20号 陆勇战;
5.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23号 陆 强;
6.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24号 廖小红;
7.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25号 陆惠秋;
8.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27号 梁桂香(未封顶);
9.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28号 李福棉;
10.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30号 陆 明;
11.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37号 陆银艳;
12.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39号 陆岩鑫(未封顶);
13.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42号 陆兆斌(未封顶);
14.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45号 陆冰剑;
15.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46号 陶英兰;
16.上河路旁三产安置地块47号 陆泳屹。
由于该项目处于武鸣区城厢镇新三小扩建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在原址回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武鸣区实际情况,项目拟采用重新异地安置、货币补偿及房屋置换三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视个人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补偿。具体方式如下:
按照房地分开补偿原则,对收回的国有土地按照“一户一宅”进行置换,另对被收回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给予重置价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对国有土地收回范围内尚未签约的16户原三产安置地块(每户67.50㎡)进行土地置换,另行选择地块集中安置,安置地点一:位于武鸣城区荷塘路(原经十一路)东南面(大同商贸城斜对面),户型5.5×17=93.50㎡(可安置6户,具体的位置详见附件7“土地置换位置图一”);安置地点二:位于武鸣城区宁武路(广泰丽园后面)城厢镇五海村4队城西小区三产安置地块B区,户型5×14=70㎡(可安置10户,具体的位置详见附件7“土地置换位置图二”)。
2.对国有土地收回范围内地上建筑物部分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本方案中附件1“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补偿标准”。补偿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补偿单价+特殊装饰装修补偿+各种搬迁、临时过渡补助+征收奖励等。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直接将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实行评估价货币补偿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1.实行评估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按照《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武府规〔2021〕2号)执行。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60日(含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人按照《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武府规〔2021〕2号)规定给予奖励。(仅限住宅房屋,不含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屋部分)。
(1)已建设房屋纯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销售单价×房屋建筑面积+上浮奖励+特殊装饰装修补偿+各种搬迁、临时过渡补助+征收奖励等。
(2)尚未建设房屋的补偿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类似土地市场单价×土地面积+各种搬迁、临时过渡补助+征收奖励等。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调换。存在土地级别差的,应按规定系数计算应置换房屋面积(详见附件 5)。
(1)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 10 ㎡以内(含 10 ㎡)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城区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蕞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 10㎡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蕞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2)选择建筑面积1:1.3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蕞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
选择套内面积 1:1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减去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的公摊面积;选择建筑面积 1:1.3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应得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估价报告计算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给予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可以给予房屋估价价值 30%的奖励。
2.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由城区人民政府提供,地点位于:武华大道灵水小镇B6、B7、B8号楼,面积约有5.1万㎡,房源充足。)
3.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50㎡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置换房屋套内面积在50㎡内(含50㎡)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蕞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置换套内面积在50㎡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蕞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应蕞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
5.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安置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价值时点,结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总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售价总额的差价。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核算及补偿标准
按《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武府规〔2021〕2号)及参照《南宁市武鸣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南武府规〔2020〕3号)等有规定执行。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1)房屋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 3 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并作为估价依据。
(2)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进行测量,且附件1“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补偿标准”中已包含房屋四周延伸的结构板造价,不再另行进行补偿,根据实际情况,院内或天面铁棚面积以外檐滴水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新建、加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补助。被征收人及时自行拆除或主动协助征收人实施拆除的,视房屋的不同结构,可按30元/㎡(简易)、40元/㎡(砖木)、50元/㎡(砖混)、60元/㎡(框架)的标准,给予助拆费。但有关行政机关已按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及整治拆除违法建设房屋的除外。
征收范围内合法住宅的所有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配合搬迁的,以产权户为单位,奖励办法按照《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武府规〔2021〕2号)执行。
征收范围内合法住宅的所有人(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到征收补偿安置款后,被征收人房屋即被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约定的规定期限内腾空住房并保持房屋各项构件完整交付征收人拆除,不得自行拆除。如有发现被征收人房屋由于自行拆除造成房屋残缺及建筑构件不全的,其国有资产损失价值部分将从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款中抵扣。
七、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补偿和其它补助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费
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异地安置或者房屋置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照《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武府规〔2021〕2号)执行。
房屋搬迁费、搬迁误工费按照《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武府规〔2021〕2号)附件1“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执行。
(三)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给付或按照市场标准支付。
(四)关于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条件和补偿标准参照《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武府规〔2021〕2号)执行。
八、因房屋被征收,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 3 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入学、转学的,其具有本城区户籍的适龄子女入学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新购住房或实际居住处所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民办学校)入学,按地段内生源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九、本方案针对新三小扩建项目而制定,未尽事宜,按照《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武府规〔2021〕2号)及南宁市、武鸣区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异地安置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2.异地安置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
3.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4.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货币补偿住宅房屋征收蕞低补偿单价
5.南宁市武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套内面积(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比例系数表
6.南宁市武鸣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划分成果
可在B区的安置地块上的110号-124号地块选择安置
声明: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删除
来源:南宁市武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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