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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招商促进局

admin1年前 (2024-09-23)南宁产业信息4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补强工业短板,解决我市急需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问题,根据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等文件要求和精神,现就我市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围绕我市“工业强市、产业旺市”战略,优化我市工业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淘汰落后、低效工业用地,促进全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各单位、部门要认清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主导,按属地主管的原则,因地施策,分别制定辖区内的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符合行业特征;鼓励各地在审慎推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案,尤其是要加大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力度,消除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将纳入各县(区)

  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综合考评体系中。

  以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到2020年底实现我市闲置和低效的工业用地全面盘活,得到有效利用。

  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供的辖区内涉嫌闲置工业用地清单、涉嫌低效工业用地清单、已经列入城镇低效用地信息库必须处置的低效工业用地清单,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和初步处置工作。全面开展处置工作阶段。2019年1月31日前全面开展处作,2019年3月31日前,闲置工业用地处置率达到30%,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率达到20%。2019年12月31日前,确保闲置工业用地处置率达到70%,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率达到50%。

  全面盘活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已经完成处置工作的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要全面开工或投入生产。回头看阶段。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前开展处置工作“回头看”、总结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成效,巩固工作成果。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闲置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工业用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低效工业用地:

  (1)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3)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工业用地;

  (4)工业企业厂区内成片空闲土地超过10亩;

  (5)绿地率超过30%(除有特殊约定项目外);

  (6)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成全部开发建设或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以出让用地时国家或自治区实行的控制指标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7)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产值或亩均税收连续两年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60%(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出让用地时南宁市、自治区、国家实行的标准为依据)的工业用地;

  (8)经认定的其他低效工业用地。

  被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的,根据闲置的原因,可采用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协商有偿收回、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用地、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工业用地,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土地供应合同的约定主动协调相关问题,必须提出处置方案,并提出闲置原因消除的具体方案,消除原因,使土地使用人尽快开工建设。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消除闲置用地政府原因的工作情况将纳入绩效考核。采用有偿收回方式处置的闲置工业用地,可优先用于各自辖区内的招商引资项目。

  被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置:

  (1)协商有偿收回。对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土地供应合同和投资约定开发的用地,或虽然企业已经投产但产出水平偏低的土地,可采用协商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用地,可优先用于各自辖区内的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重新组织出让的,其出让价格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7〕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引导企业申请收储。低效工业用地所在辖区政府积极引导企业向储备机构申请收储,主动对接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提高企业申请收储的积极性,如企业愿意纳入收储且符合收储条件的,协助其提交申请材料,储备机构加快办理收储手续,按照《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类进行补偿。

  (3)土地置换。因规划和产业布局等原因造成的低效工业用地,可考虑采用异地置换的方式。但优先在原地块所在的辖区内选址,在符合城乡规划及现行产业用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置换手续,涉及的搬迁费用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土地出让价款按收支两条线执行。

  (4)增资技改。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可限期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继续开发。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条件的,鼓励企业进行增资技改,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5)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产品附加值不高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中涉及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涉及更名或转让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鼓励转让。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鼓励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促使低效用地实现再利用。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调查确认、协商制定方案分类实施处置的程序开展工作:

  国土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前提供本辖区内涉嫌闲置工业用地清单。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于国土部门确定的闲置工业用地,根据闲置原因类型制定处置方案。属于政府原因闲置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制定的闲置处置方案及消除政府原因的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属企业自身原因闲置的,依法制定处置方案并开展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2018年11月20日前提供辖区内涉嫌低效工业用地清单和已经列入城镇低效用地信息库必须处置的低效工业用地清单,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涉嫌低效工业用地清单,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处置方式,制定辖区内被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方案排定时间表,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如经核对确认后对涉嫌低效的工业用地清单中的具体项目存在疑议的,须提供佐证材料给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予以消除。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制定的处置方案开展处置工作,涉及到国土、工信、规划、住房、土地储备等部门相关职责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具体抓,成立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县县长、城区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切实落实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处置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工业用地闲置原因的调查认定及处置方案报批工作,指导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涉及的用地手续办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工业项目用地节约集约、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上年度工业用地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1.市绩效办将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纳入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综合考评体系中,考评按目标完成率计分。未完成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得分(各县政府参照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31日前,闲置工业用地处置率达30%,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率达20%,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得分。

  (2)2019年12月31日前,闲置工业用地处置率达70%,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率达50%,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得分。

  (2)2020年6月30日前要求基本完成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在处置工作“回头看”中发现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未按时完成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得分。

  2.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消除闲置用地政府原因的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被认定为因政府原因闲置的工业用地,对于未能按期消除政府原因的,要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得分。

  3.未完成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扣减绩效考核得分同时,视完成情况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4.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工作进行督察,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江南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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