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速查看南宁→建设和购置工业标准厂房补助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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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迅速查看南宁→建设和购置工业标准厂房 补助管理细则
头部条为规范南宁市建设和购置工业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厂房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1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南府规〔2017〕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南宁市财政在现代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建设和购置标准厂房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的标准厂房是指在南宁市工业园区范围内,由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厂房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15〕9号)文件规定的开发业主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用于出售或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在本《细则》范畴。
第四条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南宁市重点产业的工业企业购置非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标准厂房建设补助。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开发业主可以按程序申请标准厂房建设补助: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须符合园区定位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取得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且未获得过标准厂房相关建设补助资金、建设奖励资金(含国家、自治区、市级资金)。
2、标准厂房项目须以整体方式进行申报,不能分期、分楼栋申报。
3、项目建成后,标准厂房进驻企业须为工业企业,且须有规上工业企业。
4、标准厂房项目无改为住宿、办公、商务、仓储、物流等其他非工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行为。
5、标准厂房使用面积不低于50%。
6、标准厂房项目建设企业依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没有各种不良记录。
第六条标准厂房购置补助。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厂房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南府办〔2015〕9号)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程序申请标准厂房购置补助:
1、在南宁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正常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并在所购置的标准厂房内连续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且未获得过标准厂房相关购置、租赁补助(含国家、自治区、市级补助)。
2、标准厂房购置企业须对南宁市工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且满足所在园区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
3、原则上标准厂房应按自然层出售,企业购买标准厂房按建筑面积计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4、标准厂房购置补助项目评分大于50分(含,详见附1)。
5、企业购置的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经营自用,无转租行为,未有将标准厂房改为住宿、办公、商务、仓储、物流等其他非工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行为。
6、企业依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没有各种不良记录。
第七条标准厂房建设补助采用一次性补助方式,补助对象为经申报批准、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建设企业。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原则上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安排建设补助计划,补助标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执行(详见《标准厂房建设补助标准表》),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标准厂房购置补助采用一次性补助方式,补助对象为经申报批准、符合条件的购置标准厂房的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规定,购置补助标准为200元/平方米,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根据购置企业投资强度、产出、税收及是否满足园区产业定位等情况安排补助计划。
第四章 补助申报、审查、下达和拨付办法
第九条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购置补助由市工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至县(城区)人民政府、市管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申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县(城区)人民政府、市管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县(城区)人民政府、市管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提交至市工信局。申报材料当年有效。
第十条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验、评分,综合平衡后形成补助安排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向县(城区)人民政府、市管开发区管委会下达补助计划。原则上补助计划每年下达一次,重大招商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下达补助计划。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财政局向相关县(城区)人民政府、市管开发区管委会下达补助资金。县(城区)人民政府、市管开发区管委会收到补助资金后,根据辖区财务管理规定拨付至申报单位,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提交《南宁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承诺书》(详见附2)。补助资金原则上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完毕。如因申报单位原因逾期未办理,视为其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需提交一式二份书面材料(附电子文档),具体如下:
1、申请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的报告原件;
2、南宁市工业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详见附3);
3、南宁市工业标准厂房使用情况表原件(详见附4);
4、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详见附5);
5、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复印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成果报告书》复印件;
10、申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标准厂房入驻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同、协议等);
12、标准厂房项目现场照片、入驻企业现场照片。
第十三条企业(即购置方)申请标准厂房购置补助资金需提交一式二份书面材料(附电子文档),具体如下:
1、申请标准厂房购置补助资金的报告原件;
2、南宁市工业标准厂房购置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详见附6);
3、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详见附5);
5、标准厂房销售合同复印件(通用条款部分不需提供);
6、标准厂房销售合同经属地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南宁经开区的标准厂房销售合同须经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武鸣区、广西-东盟经开区的标准厂房销售合同须经武鸣区房产交易部门备案;五县的标准厂房销售合同须经县房产交易部门备案);
7、购置方在标准厂房内实施项目的备案(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8、购置方在标准厂房内完成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购置方在标准厂房内实施的项目获得清洁生产(含国家级绿色工厂、自治区级绿色工厂、清洁生产企业、节水型企业、绿色产品)、科技创新(含市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立项)等方面认定的材料复印件(非必要件,有则提供)。
了解南宁:建设和购置工业标准厂房补助管理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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