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出租集体土地被判无效
本报南宁讯 将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谋利,本来就不对,但阿丽(化名)却把这块集体土地出租了两次,终于吃上官司。
2007年7月,阿丽的丈夫阿涛(化名)和他人与某生产队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租赁该生产队集体所有的一块面积为3亩的生产改良地用于建房办线日,阿丽又私自将其中的1亩地出租给阿锋(化名),双方签订了一份《场地承租合同书》,约定年租金为10000元。阿丽在合同书下面也签上了其丈夫阿涛的名字。合同签订当日,阿锋向阿丽交了1000元租金,余下的租金阿丽在补充条款中同意延期至今年3月1日交。之后,阿锋发现阿丽又将场地出租给他人,合同无法履行,遂要求阿丽退还其所交纳的1000元租金。阿丽则以今年2月27日曾叫阿锋来交租金,但阿锋一直不来,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不退租金。无奈之下,阿锋于今年3月2日将阿丽及其丈夫阿涛诉至法院,要求退回1000元租金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阿涛向某生产队承租土地用于办厂,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阿丽将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所取得的土地又出租给阿锋使用,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于是,法院依法判决阿丽返还阿锋租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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