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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国土局发布通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条件要求明细出炉

admin7个月前 (09-25)南宁产业信息34

  7月26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各流程及材料清单的通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条件要求明细出炉。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提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供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2.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已设定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4.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登记未注销前,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5.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供有批准权的国资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如涉及自治区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书面意见;

  6.涉及司法处置的,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通知书。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提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供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2.出让合同对土地转让有约定的,符合原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

  3.在建工程转让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个人住宅用地外的其他用地类型,还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设定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让的书面意见;

  5.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登记未注销前,不得变更登记或转让;

  6.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供有批准权的国资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如涉及自治区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对土地转让有其他限制内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

  3.在建工程转让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设定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登记未注销前,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6.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供有批准权的国资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如涉及自治区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对土地转让有其他限制内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

  3.在建工程转让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5.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登记未注销前,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6.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供有批准权的国资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如涉及自治区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承租人已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按时交纳土地租金;

  3.租赁合同对转让有约定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中对转让没有约定的,经过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4.已设定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转让的书面意见;

  5.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登记未注销前,不得转让;

  6.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提供有批准权的国资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如涉及自治区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2.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出让合同对土地出租有约定的,符合合同的约定内容;

  3.已设定抵押登记的,按照抵押协议的约定;

  4.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进行出租;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对土地出租有其他限制内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

  3.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4.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出租;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对土地出租有其他限制内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

  3.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4.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出租;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承租人已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按时交纳土地租金;

  3.租赁合同对出租有约定的,符合合同的约定内容,合同中对出租没有约定的,经过国土部门批准;

  4.已设定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5.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出租;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提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供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2.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登记未注销前,不得办理抵押;

  3.主合同合法,属借贷合同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出让合同对土地抵押有约定的,符合合同的约定内容;

  3.在建工程抵押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设定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5.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6.主合同合法,属借贷合同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对土地抵押有其他限制内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

  3.在建工程抵押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5.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登记未注销前,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6.主合同合法,属借贷合同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对土地抵押有其他限制内容的,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

  3.在建工程抵押的,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5.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抵押;

  6.主合同合法,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抵押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承租人已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按时交纳土地租金;

  3.租赁合同对抵押有约定的,符合合同的约定内容,合同中对抵押没有约定的,经过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4.已设定抵押登记的,须抵押权人同意;

  5.已设定查封登记的,在查封人同意前,不得抵押;

  6.主合同合法,属借贷合同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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